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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各类通知汇编(9篇)VIP免费

提纲:

2021年12月31日

财法〔2021〕13号

粤府函〔2021〕294号

鲁政办发〔2022〕1号

2021年11月3日 

2021年7月13日

2021年11月10日

2021年12月1日




目录


  1. 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

  2.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9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15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24

  5.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30

  6.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 34

  7.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39

  8.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滑雪场客运索道安全工作的通知 42




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1123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基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诸多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我区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主要指牧业旗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县、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和18个民族乡)基层一线人才短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在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现有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乡村振兴和农牧业现代化建设。对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从事现代农牧业技术、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农牧业合作经济等事业的,优先享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聘等政策。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基层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订单式”培养计划向内蒙古倾斜,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基层急需人才“订单式”培养力度。继续做好定向大学生公费培养,依托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等,每年为乡村培养师范生400—800名左右、医学生200名左右,确保学生定向就业安排和协议履行落实到位。实施招收艰苦边远地区大学生专项计划,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参照公费师范生、医学生培养模式,探索涉农类公费定向大学生培养。

三、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新开发的岗位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帮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办好各类招聘活动。落实信息采集、培训对接、就业对接和跟踪服务“四位一体”服务机制,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动态信息系统,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

五、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教育培训和实训体系。支持高校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到基层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

六、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自主创业。对创办具有地方特色产业的创业项目,优先安排入驻当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定优先享受场租、水电费等减免政策。

七、支持生源地高校毕业生等本土人才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兴经营主体。将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返乡创业人员创新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纳入“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范围。

八、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社区民生每年招募7500名左右大学生到基层工作。

九、优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统筹调剂、建立编制“周转池”等方式,充分保障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聘高校毕业生补充机关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人员,更好地吸引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十、合理设置基层一线招聘条件。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对招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允许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面向本旗县或周边旗县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

十一、改进基层一线事业单位招聘方式。对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旗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招聘行业、岗位紧缺急需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分数线;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组织开展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场招聘。

十二、着力解决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本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大学专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

十三、推动落实“县管校聘”改革。逐步落实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队伍进行统筹管理。招聘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试讲(说课)、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招聘。

十四、畅通基层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允许自治区、盟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十五、完善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旗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可直接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六、强化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保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高定薪级工资。通过基层服务项目选派到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招聘到事业单位的,服务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定期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兑现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并根据在苏木乡镇工作时间进行正常增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苏木乡镇工作补贴起点标准。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事业单位放宽条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一线工作要达到约定的3—5年最低服务期限。在最低服务期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出。

本通知印发后,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财法〔202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部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具体部署。为做好财政系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工作,结合财政行政执法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贯彻实施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定义,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既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又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措施上高效务实,着力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夯实制度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定、审核、评估行政处罚事项。一是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起草或者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定罚款幅度。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在制定和备案环节做好说明工作。二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应重点审核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定期开展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的评估。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要及时按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资产评估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反馈财政部。

三、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升行政处罚效能

各级财政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时,要正确把握相关规则和要求。一是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二是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研究制定包容免罚清单。三是推进联合监管。建立健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的联合监管机制,推动提升财政部门、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效率。强化与金融监管等机构的行政执法合作,依法落实行政处罚协助要求。四是落实“两法衔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注重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切实提高监管威慑力。

四、细化完善行政处罚的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及时健全立案规则,完善处罚告知、公示、全过程记录、听证、法制审核等制度机制。一是健全立案规则。合理确定立案标准,规范立案流程,防止有案不立、久拖不立。结合政府采购领域、会计和资产评估行业等管理领域案件的特点,依法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立案标准。二是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依法公开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健全文字、音像记录机制,对行政处罚的启动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依法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调整听证范围,优化听证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探索开展互联网在线听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以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法治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动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领导干部作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表率,做到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督,以更好地部署、监督、指导相关工作。二是将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必修课。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和时间,保障培训的课时数量和质量,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实施行政处罚法。三是将专题学法与日常学法相结合。根据行政处罚实践需要开展专题讲座、以案释法、旁听庭审等活动进行专题学法。通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形式,帮助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随时学随处学。四是将行政处罚法的宣传纳入本单位的“八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宣传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和精神。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易操作的落实举措,不断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执法效能。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对保障行政处罚执行效果的作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适时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要注重梳理总结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

财政部

2021123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粤府函〔202129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衔接,现就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630日以前参保且20211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1月至1998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1月至1998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1月至1998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其中,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附表执行。

(二)19987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1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二、完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一)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1994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9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四)本条第(二)(三)款中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省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三、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理: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4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四、其他事项

(一)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202012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二)202012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过渡期发放比例按本通知的“四(一)”项规定执行)。202012月底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20261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适用与视同缴费账户相关的规定。

(四)结合本次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要求逐步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

有关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和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完善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工作,将其作为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全国统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准确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坚决防范和打击欺诈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924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2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要求,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应当在2021年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为加强工作规范,提高规章集中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经商司法部办公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章制定或修改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集中公开时,只公开标题、题注和正文,不重复公开负责人签署的命令。题注应当包含公布时间及文号、修订时间及文号、施行时间等标识性信息,具体请参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司法部网站)“行政法规库”的题注格式。

二、为提高规章集中公开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便利社会公众更好使用通过网络获取的规章文本,我们商司法部办公厅、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设计了规章的网页版式、下载版式,同时,相应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页面设计,现一并印发。

三、要加强工作协同,协调法制工作机构共同开展工作,把规章系统清理工作做扎实,为规章集中公开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强公开后的管理,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使规章集中公开工作成果持续发挥作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指导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工作,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集中展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

五、规章集中公开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等中央文件的重点工作之一,事关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向社会提供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权威规范的现行有效规章文本。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110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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