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四)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
(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六)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七)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
(八)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一)激励性谈话:对新调入的、岗位发生变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民警
(二)关爱性谈话:对分管民警工作情况、思想状况、家庭及生活等方面需要了解的
(三)提醒性谈话:对民警思想状况出现异常、工作消极懈怠、责任意识淡薄、工作落实不力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批评性谈话:对民警之间出现不团结
(一)组织观念淡薄
(二)工作重要变动
(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四)受到涉及违纪违法信访举报
(五)民警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
(六)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
(七)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一、谈心对象
1.工委常务副书记找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和各级调研员谈心
2.工委班子领导根据分工
3.各科室负责人找本科室工作人员谈心
4.机关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可根据需要找本委有关人员谈心
二、时间安排
三、谈心形式
1.日常交心谈话
2.干部职务调整谈话
3.提醒帮助谈话
4.诫勉谈话
四、基本要求
1.谈心主导者不能居高临下
2.谈心主导者与谈心对象双方应坦诚、真实地交换各自的思想、想法
3.谈心主导者应定期了解谈心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谈心谈话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
(二)局党组书记对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
(三)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1.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
2.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的谈心谈话
3.对各股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
4.班子成员与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曾经接受处理、存在问题苗头、关键岗位的干警的谈心谈话
5.对其他干部谈心谈话由本股室负责人进行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1.平时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1.集体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实施
(一)平时谈话
1.谈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任前、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任前、岗前谈话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三)提醒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局党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四)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腐败情况的问题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由局党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五)诫勉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后
四、其他规定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
(四)谈话后
(五)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六)谈话应定期进行
五、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谈心谈话原则
二、谈心谈话方式
三、谈心谈话内容
(一)了解谈话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了解谈话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主要工作实绩
(三)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谈话对象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五)听取谈话对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方面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四、谈心谈话要求
(一)谈心谈话要严肃认真
(二)主要领导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
(三)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
(四)科室负责人与科室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五)谈心谈话过程中
(六)局办公室要加强对谈心谈话活动的督促检查
目录
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3
纪委区监委机关党委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5
日常谈心谈话制度 12
市直机关党工委谈心谈话制度 18
谈心谈话工作制度 21
谈心谈话工作制度二 29
谈心谈话制度 31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33
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对干部职工的关心关爱和激励保障,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都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及时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二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三条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及时进行。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话或教育帮助:
(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四)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
(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六)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七)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
(八)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四条谈心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负责谈心谈话;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负责谈心谈话;科室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心谈话;特殊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局党组确定谈话人员。
第六条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与科室负责人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不少于2次谈心谈话,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八条科室负责人与所在科室(队、中心)工作人员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九条建立谈心谈话档案。每次谈心谈话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局党委将加强对谈心谈话活动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科室(队、中心)要对谈心谈话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确保谈心谈话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
纪委区监委机关党委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dang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dang党内监督条例》和xx区纪委监委有关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避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党委班子成员及其联系或所在的党支部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班子成员及其联系或所在的党支部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党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固定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汲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xx年x月x日之日起施行。
日常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固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效,深入了解民警、关心爱护民警、准确评价民警,加强对全体民警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dang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dang党内监督条例》《xx公安分局关于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四责协同”机制的实施方案》《xx公安分局基层党(总)支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四责协同”机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谈心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注重预防理念,以关心、保护、提醒、挽救民警为出发点,融入日常监督管理各方面。
第三条全局各部门、各级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民警、教育民警、管理民警、监督民警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动xx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要对标“四责协同”机制要求,按照队伍管理责任链条做到谈心谈话全覆盖。
第五条日常谈话:
由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实施,每季度做到对分管人员的全覆盖,了解被谈话人的思想状态、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情况,对自身工作的想法和对部门的意见、建议等。主要包括:
(一)激励性谈话:对新调入的、岗位发生变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民警,需要督促其在新岗位上认真履行好职责或提醒其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的,由分管领导进行激励性谈话;
(二)关爱性谈话:对分管民警工作情况、思想状况、家庭及生活等方面需要了解的;民警遇到困难和挫折需要及时帮助,分析原因寻求解决办法的,由分管领导进行关爱性谈话;
(三)提醒性谈话:对民警思想状况出现异常、工作消极懈怠、责任意识淡薄、工作落实不力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分管领导及时进行提醒性谈话,敲敲警钟。确保及时把握民警思想动态,引导民警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工作态度;
(四)批评性谈话:对民警之间出现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民警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长期作风散漫,工作拈轻怕重,或因主观原因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后果的;在组织考核、季度考评中出现问题的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性谈话;
第六条重点约谈:
民警出现以下情况时,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主抓责任”及时约谈,必要时可要求纪检干部参加。
(一)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时必须约谈;
(二)工作重要变动,主要是指按照责任链条,在领导干部到任、退任或部门内警长、重点岗位调整情况时必须约谈;
(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须约谈;
(四)受到涉及违纪违法信访举报,群众反映问题比较突出时必须约谈;
(五)民警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分管领导谈话无效,需要组织进一步关心帮助时必须约谈;
(六)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时必须约谈;
(七)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管领导批评教育未见成效时必须约谈;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摆出事例、推心置腹,达到消除隔阂、提醒警示、帮助提高的目的。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的方法进行,“一对一、面对面”深入沟通交流。
第九条部门主要领导的谈心谈话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开展,其他实职领导干部的谈心谈话由部门主要领导组织开展,每半年做到全覆盖谈话一次;其他民警的谈心谈话由分管领导组织开展,每季度做到全覆盖谈话一次。
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干部民警谈心谈话,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干部民警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开展谈心谈话进行提醒警示;干部民警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对长期外借、长病假等情况的干部民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谈心谈话,如上门家访、电话或视频约谈等。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话谈心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氛围。
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思想顾虑,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问题摆上桌面,把意见提在当面,不文过饰非、敷衍塞责,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指出问题要客观公正,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做到有根有据、实话实说。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通过各种方式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亮明态度原则。谈心谈话对待问题必须亮明态度,直接指出坚决杜绝搞姑息迁就、一团和气。
第十八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民警,要强化纪律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方向。提高民警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九条尊重信任原则。对谈话内容中涉及隐私的,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认真制定谈心谈话计划,结合日常队伍管理工作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谈心谈话,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谈话,带头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全体民警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四责协同”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由专职纪检干部进行提醒,经提醒不改的,由分局纪委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长期、有效地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案双查”内容,作为追究领导责任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参与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四责协同”机制要求,将谈话内容如实记录在《队伍管理纪实手册》中,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谈心谈话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即时报分局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相关谈话情况每季度报分局纪委汇总,谈心谈话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即时报职能部门。
市直机关党工委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委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常态化开展“党员之家”创建,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及时了解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有效解决好各种现实思想问题,扎实推进文明和谐机关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谈心对象
1.工委常务副书记找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和各级调研员谈心。也可根据需要找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谈心。
2.工委班子领导根据分工,找分管科室负责人谈心,也可根据需要找分管科室有关人员谈心。
3.各科室负责人找本科室工作人员谈心。
4.机关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可根据需要找本委有关人员谈心。
二、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季度谈心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
三、谈心形式
1.日常交心谈话。工委班子领导干部之间及领导干部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之间的谈话,每年至少1次。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谈话,不受分工限制。主要内容是:交流学习、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2.干部职务调整谈话。由工委常务副书记进行,或由工委常务副书记委托其他班子成员进行。主要内容是:一是公示(任职)前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戒骄戒躁正确对待、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开拓创新勤奋工作、摆正位置维护团结、廉洁自律塑好形象、严守纪律做好交接等方面;二是平职调整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正确对待组织决定、尽快适应新的岗位、保持干事创业热情、努力做出新的业绩、顾全大局增进团结、严守纪律做好交接等方面;三是退休谈话或退出领导岗位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理解支持组织决定、代表组织表示感谢、发挥优势做好传帮带、表达良好祝愿等方面。
3.提醒帮助谈话。一般由分管副书记与对象谈话提醒。主要内容是:针对群众信访反映和在各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不廉洁的问题,以及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问题等情况,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