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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工作方案汇编(14篇)VIP免费

提纲:

1.

2.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7

3.XX区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专项工作方案14

4.XX区XX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23

5.XX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27

6.XX市XX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34

7.XX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46

8.XX县2023年烤烟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51

9.XX镇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55

10.XX镇2023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64

11.XX镇2023年度兵役登记暨征兵工作实施方案71

12.XX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75

13.XX镇2023年禁种铲毒工作方案82

14.城管局2023年春节前创文创卫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89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重点

1.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2.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4.认真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

5.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

6.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7.到期结转资金、沉淀闲置资金是否按规定收回财政

8.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

9.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10.是否建立往来款清理机制

11.是否存在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违规新增隐性债务等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8.其他财政监督执法相关政策文件

五、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文件下发之日起)

2.检查实施(1-3月底)

3.总结情况(4月底)

4.处理处罚(5-6月底)

六、工作要求

1.开展自查自纠

2.规范检查程序

3.依法依规检查

一、签约目标任务

二、合同签约要求

  (一)合同范围

  (二)合同期限

  (三)合同数量

  (四)合同价格

  (五)合同文本

  (六)信用承诺及“欠一补三”

  (七)合同签订

  (八)合同录入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任务下达

  (二)资源衔接及合同签订

  (三)建立年度合同监管台账

四、合同履约监管

  (一)履约要求

1.按月度分解量足额履约

2.严格不履约补偿惩戒机制

3.不得以不可抗力因素拒绝履约

  (二)履约数据报送

  (三)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通报

一、工作目标

二、组织架构

三、管控措施

  (一)强化宣传发动

1.加强媒体宣传

2.加强社会宣传

  (二)强化源头管控

1.严控市场投放总量

2.严格经营许可

3.严格销售现场管理

4.严格产品质量把关

5.严格运输环节安全

6.从严从紧划定禁放区域

7.鼓励市民上交烟花爆竹

  (三)强化查处打击

1.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大对非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

3.加大对非法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

4.固化查处打击工作机制

  (四)强化应急处置

1.重要节点期间

2.区消防救援支队要细化重点目标灭火救援预案

3.对老式居民小区、旧式里弄建筑、“城中村”等建筑间距不足、耐火等级低、可燃物无序堆积等场所

  (五)强化考核督导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镇参保筹资工作组

  (二)明确各部门、村居职责

  (三)成立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督查组

  (四)建立奖惩机制

一、征缴原则及目标

二、征缴对象

  (一)我市城乡居民

  (二)外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市的城乡居民

  (三)我市普通高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四)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征缴标准

四、缴费方式

  (一)大力推广掌上自主缴费

  (二)通过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代缴参保费用

  (三)通过税费征收大厅和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二)资金集中收缴阶段(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2.征缴截止时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部门责任

  (三)强化监督奖励考核

一、征缴范围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三、参保征缴时间

  (一)集中征缴期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1.集中征缴期内

2.零星征缴期内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

5.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

6.在校大中专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

四、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代缴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

2.农村计生“两户”中原户籍性质为农业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75元/人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105元/人予以资助

3.稳定脱贫人口按12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三)享受资助条件

  (四)代缴对象及标准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0月25日)

  (二)宣传发动(2022年10月18日—2023年12月31日)

1.在乡(镇、街道)农贸市场等人员集散场所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组织群众召开居民医保征缴动员大会

  (三)缴费征收(2022年10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

1.征缴方式

2.征缴流程

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一)提高登记信息准确度

  (二)做好特殊困难人员标识

  (三)做好群众参保服务

  (四)杜绝重复参保

  (五)做好退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强化业务培训

  (三)强化工作调度

  (四)强化部门协作

  (五)强化资金监管

  (六)强化责任落实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务必做到应保尽保

2.各乡(镇、街道)已收缴的居民医保保费务必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申报缴费

3.各乡(镇、街道)在做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同时

  (七)强化监督考核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三、工作要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

  (二)加强业务培训

  (三)严格基础资料管理

  (四)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五)拓宽缴费渠道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12月31日)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3年1月1日—6月30日)

  (三)规范提升阶段(2023年7月1日-9月30日)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3年10月1日-11月30日)

五、目标考核

  (一)考核内容

  (二)考核措施

1.根据当年考核得分排名

2.村(居、社区)未按月及时上报死亡人员信息的

3.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宣传引导

  (三)严格督办考核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强力推进产业园区建设

  (二)加强基础设施配套保障

  (三)壮大家庭农场种植主体队伍

  (四)建立“三项机制”

1.建立产业园区“烟粮轮作、多业融合”发展机制

2.建立稳定的劳务派遣机制

3.建立有效的集体经济参与机制

  (五)强化“三个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督查考核

  (三)广泛宣传动员

  (四)严肃工作纪律

一、工作目标

二、参保缴费原则

三、缴费对象

  (一)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XX镇辖区城乡居民

  (二)新生儿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缴费

  (三)镇内各中小学、各幼儿园等学校在校学生随家庭户进行参保缴费

  (四)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婚嫁人员与所在家庭一同参加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其他对象按上级文件规定参保

四、参保登记

  (一)初次参保

1.城乡居民应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户籍不在XX

3.户籍不在XX

  (二)连续参保

五、缴费标准

六、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

  (二)初次参保缴费

  (三)中断参保缴费

  (四)逾期参保缴费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七、个人账户配置

八、特殊人群的缴费及缴费资助

九、参保缴费方式

十、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

1.镇政府拟定工作方案后

2.及时分发宣传资料给驻村干部、村委(社区)干部、村医生等宣传发动主体

3.各村(社区)运用多种方式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

4.各村(社区)要做到在参保缴费发动期间每天以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

  (二)监测对象及脱贫人口发动参保缴费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

  (三)集中参保缴费阶段(2023年2月28日前)

  (四)汇总报表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二)广泛宣传

  (三)强化培训

  (四)确保工作经费

  (五)列入各村(社区)绩效管理

  (六)督促检查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形势研判和火灾隐患约谈

1.我镇组织召开一次冬春火灾防控部署会

2.我镇组织召开一次农村火灾防控专题部署会

3.我镇要在冬春火灾防控期间加强《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

4.要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形势研判和内部约谈

  (二)开展重点领域、重要节点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1.我镇要结合“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重点任务

2.驻镇各单位、企业要在元旦、春节、元宵节前后和全国两会、“进博会”期间

  (三)开展“老旧小区、城镇结合部、镇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1.我镇辖区村委会要加强对辖区住房

2.我镇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控

  (四)开展冬春期间致灾因素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1.用火用电

2.易燃可燃彩钢板

  (五)着力构建冬春火灾防控群防群治格局

1.各村委会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邻里手拉手”活动

2.要探索建强“一警四员”(一线社区民警、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队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综治网格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职员)消防安全基层监管力量和考核培训机制

3.要大力推广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热线

  (六)全面开展冬春期间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

1.要围绕“关注消防、生命至上”主题

2.各行业要在行业系统内组织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和疏散演练

3.要结合本、外地冬春季节发生的典型火灾和有影响的火灾案例

  (八)开展冬春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火灾防控准备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2年12月15日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至3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坚持共管共治

  (三)严格执法检查

  (四)严肃督导问责

一、指导思想

二、兵役登记及征集的对象和范围及时间

三、方法步骤

1、成立组织

2、召开会议

3、大力宣传

4、认真摸底

5、确定预征对象正式人选和进站体检人员

6、组织体检、政审、家访、协调、定兵及送兵

四、奖惩措施

1、武装工作将纳入镇上年终考评

2、镇建立征兵奖励资金库

3、连续两年

五、征兵工作的要求

一、工作目标

二、参保登记

  (一)初次参保

1.本辖区城乡居民

2.户籍不在钦州

3.户籍不在钦州

  (二)连续参保

三、个人缴费及补助标准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城镇重度残疾人、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人员

  (三)低保对象(含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员

  (四)对符合参保条件的防止防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

四、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

  (一)初次参保缴费

  (二)连续参保缴费

  (三)中断参保缴费

  (四)新生儿参保缴费

五、缴费方式

六、缴费渠道

七、退费方式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二)明确职责

  (三)广泛宣传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一、指导思想

二、组织领导

三、工作任务

四、工作步骤

  (二)踏查铲毒阶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

  (三)工作总结阶段(7月5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充分发挥镇、村、组等微信群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镇村组三级联动作用

1.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详细盘查

2.涉及个体私人诊所的村(社区)

3.要充分发挥镇、村、组三级联动作用

  (五)强化信息报送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市容秩序专项整治

1.整治二轮、三轮车乱停乱放行为

2.整治出店经营行为

3.对主要街道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横幅等统一清理规范

4.规范门面(楼)装修(饰)

5.纠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6.清除影响市民生活的露天烧烤摊点

7.加大对城区农贸市场外围综合整治

8.加强巡查并严厉打击乱张贴“牛皮癣”广告行为

9.强化余土、沙石、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10.完善并清理城区下水管(网)道

  (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1.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2.强化公厕日常维护管理

3.落实垃圾日产日清

4.加强环卫监督检查

5.严格落实沿街门店、单位和居民“门前三包”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15日)

  (三)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二)落实责任

  (三)标本兼治


2023年度工作方案汇编(14篇)


目录


1.

2023年财政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2

2.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 7

3.XX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专项工作方案 14

4.XXXX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 23

5.XX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 工作方案 27

6.XXXX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34

7.XX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46

8.XX2023年烤烟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51

9.XX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55

10.XX2023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64

11.XX2023年度兵役登记暨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71

12.XX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75

13.XX2023年禁种铲毒工作方案 82

14.城管局2023年春节前创文创卫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89



2023年财政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本次检查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平台公司、园区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现场检查时间从20231月份开始,具体进场时间以下达检查通知书为准。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重点检查主要是对被检查对象2021-2022年度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必要时,可对以前年度或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三、检查重点

1.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执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项目与项目资金之间随意调整、互相挤占或挪作他用的行为,预算调整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支付资金,厉行节约过“紧日子”,是否存在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的行为,是否存在编外用工和以政府购买等形式变相聘用工作人员的行为。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开展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或规避招投标等采购行为。

4.认真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各单位作为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是否按照预算法履行好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任务,确保预决算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形式规范。

5.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非税专户,是否存在隐匿收入,侵吞资金,账外账等违法行为,是否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罚款是否依法依规,是否足额上交财政。

6.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进度推进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否存在项目资金执行率低,项目推进滞后,资金长期“趴账”行为。

7.到期结转资金、沉淀闲置资金是否按规定收回财政,是否存在转到实有资金或其他账户规避监管的行为。

8.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严禁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严禁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开支。是否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9.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设置资产管理账簿,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严禁账外资产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购置处置资产行为,长期低效资产是否及时盘活或处置,处置收入是否上交财政。

10.是否建立往来款清理机制,严禁长期挂账,严禁通过往来款科目核算收支。清理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是否存在违规设立银行账户行为。

11.是否存在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违规新增隐性债务等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

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8.其他财政监督执法相关政策文件

五、组织实施

检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文件下发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做好迎检准备,整理好2021-2022年度会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报告)、预(决)算报告,以及政府采购、银行开户等资料,并装订成册、归档立卷,列明资料清单。组织好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检查实施(1-3月底)。通过组成检查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等方式,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送审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检查。

3.总结情况(4月底)。各检查组认真复核检查情况,按照《湘潭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工作操作规程》,形成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监督局整理、汇总情况,形成总体报告。

4.处理处罚(5-6月底)。监督局依法对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进行通报。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1.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检查。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主动配合重点检查,按照检查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不得谎报、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材料,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签署财政检查报告和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并按期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市财政局将其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名单。

2.规范检查程序,确保成效。各检查组要严格落实财政检查工作要求,按照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统筹推进,细化检查工作措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查前查后公示,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要突出检查重点,抓住问题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全面提高检查工作实效。同时,要充分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3.依法依规检查,严肃问责。各检查组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检查结果按照《湘潭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与综合运用管理办法》进行跟踪落实和结果运用。检查组工作人员及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切实履职尽责,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保供的具体工作要求,全力做好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切实保障煤炭、电力、供热生产稳定可靠,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能源支撑,根据省能源局《2023年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签约目标任务

全市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目标任务,暂按2022年与省政府签署的《能源安全保供工作责任书》中电煤供应量1176万吨为准,各县(市、区)、各相关煤炭公司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目标任务以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目标任务分解表为准(见附件2);58座矿井签约量以吕梁市保供煤矿名单中应签量为准(见附件3)。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等10座矿井的目标任务按照省能源局《2023年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见晋能源信监发〔2022400号中附件3)中应签量为准。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签约任务的县、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剩余应签量由省能源局统筹调度。

二、合同签约要求

(一)合同范围

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范围:供应方包括除省属煤矿企业外的所有生产煤矿企业;需求方包括市内相关发电、供热企业(见附件4)。在满足市内企业的基础上,市外发电企业由市内供应方按照任务量自主选择。市内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量必须100%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合同期限

电煤中长期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鼓励供需双方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5年长期合同。独立供暖企业原则上应当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季节性合同。

(三)合同数量

各发电企业应统筹考虑2022年、2023年两年发电量增长、利用小时变化、新增装机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2023年度电煤需求,原则上最高可按2022年耗煤量的105%确定2023年合同量。严禁超限量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为便于铁路运力配置,电煤中长期合同发运方式为铁路的,原则上单笔合同量应在20万吨及以上;发运方式为公路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合同价格

以坑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规定。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按月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煤炭贸易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坑口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

(五)合同文本

全市供需企业必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能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太原交易中心’)”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按照直供直销合同和贸易煤合同选择对应的文本,两类合同均必须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欠一补三”条款和仲裁条款等要素。

(六)信用承诺及“欠一补三”

所有煤炭、电力、供暖企业均必须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必须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并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

(七)合同签订

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原则上应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市内发电、供热企业必须足额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未按期足额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欠量资源,后续补签按市场煤合同对待,不再享受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和运力保障支持。

为保证合同签订后能及时履约,供需企业在合同洽商过程中,应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明确运输方式,同步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

(八)合同录入

全市煤炭企业直接或通过贸易商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驻吕央企除外)实行线上管理,必须全部录入太原交易中心,由太原交易中心统一推送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任务下达

各县和相关煤炭集团公司要将《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转发至所属煤矿企业,并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方案中的电煤保供任务我立即开展各项工作。个别煤矿确有困难的,可在本集团公司自行调整。

(二)资源衔接及合同签订

各县、各相关集团公司要在1110日前将所有涉及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煤矿、电厂、独立供热企业等在太原交易中心录入全部基础信息,并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积极组织供需企业开展资源衔接、合同签订,必须确保辖区内和所属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各县独立供热企业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见附件5)须于1117日前报市能源局。

1120日前,供需企业必须通过太原交易中心在线签订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线上签订合同与线下签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企业无需再次进行合同信息录入确认、上传线下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流程见晋能源信监发〔2022400号附件6)。

太原交易中心将在1123日前将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汇总情况报省能源局,1125日前将合同全部上传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三)建立年度合同监管台账

1130日前,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经太原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由市能源局通过太原交易中心平台专属管理账户逐条确认,经省能源局审核后,建立2023年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

四、合同履约监管

(一)履约要求

1.按月度分解量足额履约。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按双方合同确定的月度履约量足额履约,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月度分解量全额履约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间进行适当调剂,但季度履约量、全年履约量必须达到100%

2.严格不履约补偿惩戒机制。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供热企业、煤炭贸易企业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未落实运输企业、停产减产等理由拒绝履约。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的,供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需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所申请铁路运输线路紧张的,可按铁路运输企业指导,申请其他运输线路运力。对未落实运输企业影响合同履约的,属于发电供热企业责任的,煤炭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度履约量,对合同应履约量进行自然核减,煤炭企业月度履约率视为100%;属于煤炭企业责任的,企业应在落实运输企业后三个月内补齐前期拖欠的应履约量。

3.不得以不可抗力因素拒绝履约。对于因安全事故、环保约束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不能履约的,应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撤销合同谅解书后,由煤矿所属煤炭集团公司另行安排煤源保障需方企业用煤需求。

(二)履约数据报送

合同开始执行后,供需企业必须在每月6日前登录太原交易中心报送上月合同履行情况,并上传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未按时填报和确认的均视为未履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局、集团公司要在每月7日前,通过太原交易中心专属账户对合同履约数据进行核查确认。太原交易中心每月8日前,将合同履约数据汇总整理后报送省能源局,并同步推送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三)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通报

凡是纳入监管台账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出现未按月足额履约、未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煤质履约等行为的,均可作为不履约案例线索。供需企业可书面向市局、各县局、各集团公司据实反映。有关案例线索情况要明确具体情形、内容客观真实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必要佐证材料。

各县局、各集团公司要相应建立健全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机制,对收到的案例反映要第一时间核查、推动整改,督促严格履约,并将核查整改情况报市能源局。对地方核查整改不力的案例线索,企业可直接向省能源局反映。市能源局将定期归集和通报不履约案例情况,按月对各县、各集团公司履约情况进行通报。

违约惩戒措施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企业纳入违约名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637号)明确的有关措施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并在新建煤矿核准、煤矿产能核增、铁路运力保障、金融贷款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属于国家保供煤矿的,要从保供煤矿名单中退出,不得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未按要求完成合同签订、录入、报送履约数据的,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约谈、通报、信用公示和追责问责等惩戒措施。




XX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专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继续加强我区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切实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固化近年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经验,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工作重点,按照“目标不变、标准不变、措施不变”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市民群众遵法守法,全力抓好源头安全管控,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到禁放区域“零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零火灾”,全力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二、组织架构

 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公安XX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玉学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平安办主任干永飞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区民宗办、公安XX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区交通委、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外办、区国资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机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文明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政府新闻办、区消防救援支队、XX海事局、XX气象局、区供销社等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管控办”)设于公安XX分局,由公安XX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孙兴洲任办公室主任。区管控办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指导协调、推进落实、督导检查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各街镇(园区),区各相关委、办、局,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照区级架构,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有力、有序、高效推进。

 三、管控措施

 (一)强化宣传发动

 1. 加强媒体宣传。一是管控时间段(202311日至25日)在本区主流媒体、报刊重要版面和时段刊播《条例》相关内容,每日在主流电视频道黄金时段播放3次以上公益广告和飞屏字幕,加大对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文旅局、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二是开展短信提示。202311日(元旦)、121日(除夕)、125日(初四)、25日(元宵)等节点前,本区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向全网用户及进入本区境内的外地手机用户发送禁燃禁放提示短信。(责任单位:区移动、区联通、区电信、区管控办)。三是依托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大型广告牌、建筑工地外墙、道路两侧广告牌、居民小区宣传栏等)以及基层文化活动,开展禁燃禁放公益宣传;印制禁售禁放通告、宣传海报、提示卡片等宣传品,发放张贴至基层社区、入沪道口和人员密集场所(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四是依托公交车站广告栏,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宣传媒介,做好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在进入本区主要道路设置禁燃禁放警示提示(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交通委、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五是在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程度时,主流媒体及有关气象宣传服务平台及时提醒市民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活动主办单位立即停止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生态环境局、XX气象局、区文旅局、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六是各类媒体广泛公布“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10”报警电话,进一步扩大知晓率(责任单位:区精神文明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七是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合法销售点名单(责任单位: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八是强化舆情监控和应对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负面舆情(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

 2. 加强社会宣传。一是党政机关、工会妇联、国资企业制发一封《禁燃禁放倡议书》;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平安志愿者带头遵守、积极宣传《条例》,劝阻、举报非法行为,倡导移风易俗、文明守法,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机管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国资委、区平安办、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二是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宗教场所、宾馆、商(市)场、集贸市场、在建工地等单位,广泛开展集中宣传提示,并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委、区民宗办、区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三是各高校、中小学、幼儿园依托假期作业、课外活动、安全课等形式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主题教育,督促学生家庭遵守《条例》(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四是婚庆、殡丧、搬场等行业单位在承办业务时明确告知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政策,并作为本单位常态化管理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交通委、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五是各街镇(园区)、居(村)委会将烟花爆竹安全宣传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畴,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禁放或安全燃放公约,张贴宣传海报(横幅),登门入户宣传告知,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

 (二)强化源头管控

 1.严控市场投放总量。2023年全区烟花爆竹销售工作按照“统一采购,统一批发,统一配送”原则,销售品种仅限鞭炮、高升。1225日前,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供销社向区管控办报送本区烟花爆竹市场采购投放方案(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供销社)。

 2. 严格经营许可。2023年烟花爆竹销售点要继续按照外环线外区域“一区一点”要求,区管控办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点布点和检查,确保选点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相关要求。202311日前,区管控办将确定的销售点报市管控办、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供销社,经验收合格后发证(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应急管理局、公安XX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

 3. 严格销售现场管理。对销售点严格落实联合检查、实名购销、“一日三查”、销售可疑情况报告和视频监控、限量采购等监管措施,禁止在销售点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供销社、公安XX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

 4. 严格产品质量把关。本区投放市场的烟花爆竹由外省市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对投放本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将不合格产品信息及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供销社、区应急管理局、区管控办)。

 5. 严格运输环节安全。一是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证明(责任单位:区交通委、区国资委、区供销社)。二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依法申请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路线必须符合本市危险品运输路线相关法规规定(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区交通委、区供销社、区应急管理局、区管控办)。

 6. 从严从紧划定禁放区域。严格执行《条例》有关外环线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外环线以外在2022年划定的禁放范围基础上,按照“安全、从严、从紧”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及辖区实际,划定2023年禁放范围,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街镇(园区)、区卫健委、区管控办)。

 7. 鼓励市民上交烟花爆竹。一是本区各街镇(工业区)、居(村)委会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安全合理设置烟花爆竹回收点(责任单位:各街镇(园区))。二是墓园、入沪道口等场所长期设置烟花爆竹回收点(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镇(园区))。三是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居民主动上交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各街镇(园区))。

 (三)强化查处打击

 1. 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加强对沿街商铺、商(市)场、集贸市场及居民小区、宗教场所、祭祀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历年烟花爆竹销售点及周边道路的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宗办、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各街镇(园区))。二是滚动排查物流堆场、货运码头等场所,公路铁路桥洞、田间苗圃窝棚、闲置房、待拆(建)工地、动拆迁基地、临时搭建场所等区域,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委、各街镇(园区))。

 2. 加大对非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加强公交、水上及各大交通枢纽的检查,落实进站安检、民警巡查等制度(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区交通委、XX海事局、各街镇(园区))。二是在出入市境陆路道口、高速公路道口开展拦截临检(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区交通委、各街镇(园区))。三是加强对出入市境江河水路靠泊船只的临检(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区交通委、XX海事局、各街镇(园区))。

 3. 加大对非法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各街镇(园区)、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备足保安值班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并劝阻居民非法燃放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二是在202311日(元旦)、121日(除夕)、125日(初四)、25日(元宵)等重点时间,全区平安志愿者与公安民警共同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加强对居民小区、重点线路的巡查巡防,及时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区平安办、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三是禁放范围以外的居民小区,划定允许燃放区域,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楼道违规充电、楼道堆物、“清零”行动(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区房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四是对非法燃放类举报案件线索,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报”(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各街镇(园区)、区管控办)。

 4. 固化查处打击工作机制。加强网络巡查监控,及时报告、删除、屏蔽网上涉及非法经营、配送、燃放烟花爆竹信息。加强情报信息核查,深挖线索,追根溯源,实施精准打击,查处一批非法经营储存案件。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对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对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各街镇(园区))。

 (四)强化应急处置

 1.重要节点期间,公安机关提升勤务等级,加强街面巡逻执法,依法处理非法燃放行为(责任单位:公安XX分局、各街镇(园区))。

 2.区消防救援支队要细化重点目标灭火救援预案,加强训练演练,强化等级战备,在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实施消防车驻防(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镇(园区))。

 3.对老式居民小区、旧式里弄建筑、“城中村”等建筑间距不足、耐火等级低、可燃物无序堆积等场所,落实基层巡查和应急处突力量。对群众集中燃放的公园等公共场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秩序维护工作(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公安XX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健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园区))。

 (五)强化考核督导

 区管控办对各街镇(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管控工作开展考核,及时通报工作动态,考核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及文明创建的重要参考依据。区管控办要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指导检查,现场协调解决难题,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巡访监督。将违法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监管。对因管控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街镇(园区)、区平安办、区管控办)。




XXXX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努力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根据重庆市、区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重庆市及区对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体要求,努力实现我镇城乡居民应保尽保,20221231日前完成全镇应参保人数95%的参保筹资工作任务,以确保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二、工作措施

()成立镇参保筹资工作组,统筹指挥全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

成立以镇长薛辉为组长,宣传统战委员魏艺为副组长,镇党政办、财政办、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农业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文化服务中心、XX教管中心、XX镇卫生院、XX派出所、XX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负责人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参保筹资工作组。统筹负责全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在镇社保所设立镇参保筹资工作组办公室,由魏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社保所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统筹全镇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日常工作。各村(社区)成立参保筹资工作小组,由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组长,驻村指导组全体成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居民小组长为成员,负责村(社区)参保筹资工作。

()明确各部门、村居职责

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办理参保筹资、参保信息采集录入、票据管理、参保资金上缴及相关资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镇社保所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业务操作培训及参保审核,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推广新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渝快办、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及专用收费POS),营造参保筹资的良好舆论环境。协调区医保局解决参保筹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收集各村(社区)参保筹资相关情况并进行督查。对各村(社区)在居民医保参保筹资结束前,提供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区外(含市外)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保有效证明的,及时核减参保任务。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核实并提供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及其他民政对象名单,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筹资工作,并负责通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资助对象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镇财政所负责落实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所需工作经费。

镇乡村振兴办负责稳定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认定工作,对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并负责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扶贫对象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镇退役军人事务办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

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在乡村广播上宣传播放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XX教管中心负责辖区2023年中小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的推动工作,确保辖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应保尽保,实现XX籍在校学生缴费参保率达到100%

XX派出所负责及时开展已死亡人员及其他应注销户籍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并提供各村(社区)户籍人口数据,以便准确核定各村(社区)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数据。

XX镇卫生院负责落实在全镇各村(社区)卫生室设立参保筹资工作站、点,协助镇做好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筹资工作。

XX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督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规范服务行为。

()成立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督查组

由各驻村(社区)领导任组长,驻村(社区)组长为副组长,督促指导各村(社区)按时完成2023年医保参保筹资工作任务。由社保所每周收集筹资进度,202211月开始每周对未按时序进度完成参保筹资任务的村(社区),由镇领导对村(社区)书记进行约谈。

()建立奖惩机制,奖惩逗硬

一是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任务的村居,即参保率达95%()及以上给予3.5/人的标准给予医保经费补助,参保率达94%-95%给予3/人的标准给予医保经费补助,参保率达93%-94%给予2.5/人的标准给予医保经费补助,参保率达92%-93%给予2/人的标准给予医保经费补助,参保率达90%-92%给予1.5/人的标准给予医保经费补助,参保率达90%及以下给予1/人的标准给予医保经费补助。二是镇政府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纳入对各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参保筹资工作实行分片负责制,由联系村(社区)的领导和驻村指导组包村(社区)、村(社区)两委成员和便民服务中心成员包社、社干部包户,组织参保筹资工作。各村(社区)对照各自的目标任务,按照镇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由镇参保筹资工作组办公室跟踪督导并通报参保情况,年终进行考核检查,参保率在95%及以上的村(社区)该项工作不扣分,个性目标另行加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参保率在90%-95%的村(社区)该项工作按完成比例计分;参保率在90%及以下的该项工作不予计分,奖惩逗硬。




XX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促进人民健康发展,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部门协同参与、城乡居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继续实行政府资助、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征缴机制,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力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全省规定目标要求。

二、征缴对象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已参加异地医保或我市职工医保的不再参保),具体包括:

(一)我市城乡居民;

(二)外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市的城乡居民;

(三)我市普通高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四)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征缴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精神,2023年度全省筹资标准为960/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50/人,各级财政补贴610/人。

特殊群体政府补贴办法:市财政对城乡居民特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缴费实行全额资助,城乡居民低保对象、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监测对象财政资助为120/人,独生子女、政策内双女结扎户财政补贴标准为140/人,困境儿童、市残联认定重度残疾人员、市工会精准识别的城市困难下岗职工按低保人员予以财政补贴。

实行全额资助的特殊群体,由相关单位按人数及资助标准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市税务局指定账户,由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根据资助名单直接进行参保登记。

实行差额资助的特殊群体,所有缴费人先按照350元全额缴费,补助资金由相应单位按照人数及资金标准划转至特殊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对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保障新生儿参保权利,新生儿父母是否参保不作为新生儿参保的限制条件。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在新生儿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报销,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缴费方式,多渠道缴费

(一)大力推广掌上自主缴费。1、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推荐);2、支付宝搜“河南税务”小程序→“城乡居民医疗”(推荐);3、下载河南税务APP→“社保缴费”。

(二)通过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代缴参保费用。缴费人前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缴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可通过扫描“河南税务”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代缴医保费用,代缴人员务必现场完成缴费并确认缴费成功。

(三)通过税费征收大厅和银行营业网点缴费。无法操作使用手机缴费的个人可以就近前往XX市税费征收大厅或者各银行营业网点参保缴费。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920日至930日)

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目的及意义,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城乡广大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力争覆盖面达到100%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采取印制宣传单、标语、横幅,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讲,做好解释工作,真正取得乡村干部、城乡居民的理解与支持。要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广泛告知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和程序,确保其能够按时缴费参保。

(二)资金集中收缴阶段(2022101日至1231日)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健康集团各乡镇分院明确一名参保筹资联络员,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具体征缴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各村组缴费工作,每村明确一名专业人员负责本村征缴工作,乡村医生协助并指导参保人员使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系统进行缴费。市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医疗健康集团各乡镇分院及医保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及参保错误信息修改。

2. 征缴截止时间。集中征缴截止日期为20221231日。对部分特殊群体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在20221231日前完成缴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当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统筹组织市督查、税务、财政、医保、卫健、乡村振兴、民政、工会、教体、残联、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税务分局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含村卫生室)、医疗健康集团各乡镇分院院长、财政所所长为具体责任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征缴工作按时间节点推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成征缴专项工作组,务必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负责人,负责督导各村参保缴费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应保尽保。

(二)明确部门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主体,对工作成效起关键性作用,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税务部门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宣传、缴费服务、缴费人员金额信息审核等工作;市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参保登记、数据交换、数据导入等工作;市教体部门负责在读大中小幼学生参保动员、数据共享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助困难人员专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等工作;市医疗集团牵头所辖各乡镇分院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及参保人员信息维护等工作,确保缴费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分别负责提供2022年度特困户、低保户、困境儿童,计划生育户,脱贫户、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下岗困难职工等信息,并依据人员信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助资金等工作。

集中征缴开始之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及市总工会需提前对特困户、低保户、计划生育户、脱贫户、监测对象、残疾人员及下岗困难职工名单进行对接,确保无多享、漏享及重复享受政府资助资金情况。特殊人员符合多重资助身份的,按最高资助标准身份享受财政资助。

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分别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户、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参保情况核实、动态调整和应保尽保工作,确保参保率100%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税务分局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含村卫生室)、各乡镇医疗健康分院院长、财政所所长为具体责任人,协同做好特殊群体参保工作,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资助政策,确保特困、低保、脱贫户、监测对象、重度残疾、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生活困难人员全部参保并及时享受财政资助待遇。对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致使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漏保,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漏保人员的医疗报销费用。由村指定专人或村医代缴医保费款的,务必保证缴费人员正常参保,现场完成费款代缴,因工作疏忽造成应参保人员漏保,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经办人员及村(社区)承担参保人员相应医疗报销费用。

(三)强化监督奖励考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资金收缴情况一周一汇总,报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梳理排序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医保征缴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参保率完成100%的奖2分,对参保率完成98%-100%的奖1分,对参保率90%-95%的扣1分,参保率低于90%的扣2分,对低保对象、脱贫户、监测对象参保率达不到100%的乡镇,取消评先资格。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联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专项督查,并公开通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严禁截留或挪用居民缴纳的医保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出资帮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政府补贴范围,破坏规矩、优亲厚友,虚报参保人数及截留、挪用征缴资金等情况,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XXXX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省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XX医保发〔20229 号)及1018日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范围

除参加职工医保外的XX区户籍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征缴范围;非XX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可选择户籍地参保,也可选择居住地参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3 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人。

三、参保征缴时间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1020日至20233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41日至202310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41日至20231231日。

3. 新生儿:202341日至2024331日,其中 202411日至331日只征收2023101日至12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 2023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 350 /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 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 日内(含90日)按350/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结算。医保部门、税务部门继续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文件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经办服务。

5.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 90 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6.在校大中专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四、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代缴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农村计生“两户”中原户籍性质为农业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75/人予以资助,个人缴费为175/人,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 105/人予以资助,个人缴费为245/人,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3.稳定脱贫人口按120 /人标准予以资助,个人缴费为230/人,资金来源待省级确定后从其规定。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四)代缴对象及标准

领取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无工作单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以及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优抚对象)。以上人员属于定额资助对象的,经资助后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代缴;属于全额资助对象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再代缴;不享受任何资助的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350/人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21018日—20221025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XXXX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成立参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缴费时间、缴费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征缴工作任务。

(二)宣传发动(20221018日—20231231日)

1.在乡(镇、街道)农贸市场等人员集散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条幅标语等形式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网格员群、微信朋友圈、QQ、抖音、“村村响”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宣传对象全覆盖,提高政策知晓率,让群众真正理解最新的参保缴费政策。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组织群众召开居民医保征缴动员大会,充分发挥镇、村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员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在多种场合主动宣讲医保新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缴费征收(20221020日—20231231日)

各乡(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缴方案,成立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实行包村(社区)、包组、包户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逐村(社区)、逐组、逐户进行资金收缴,做到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缴。

1.征缴方式

1)集中征缴。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集中征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级(行政村或居委会)参与、强化考核”的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征缴时间内,组织辖区内的村(组)干部对辖区内居民医保实行集中统一征缴,也可组织群众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自主缴纳。

2)零星缴费。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登记、收缴。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征缴的,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缴纳或到XX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农村信用社网点等渠道缴纳。

2.征缴流程

1)缴费登记。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逐一核实参保人员信息,同时督促新增参保人员及特殊参保群体(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及时到缴费人所属乡(镇、街道)医保办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费款征缴。各村(社区)经办人员在对参保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利用税务“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及时为缴费人进行申报缴款。

3)缴费公示。按照《XX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两险集中代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期间,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代收人员必须按要求公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清册》、缴费凭证(复印件)、核对无误的进账单(复印件),并将公示印证资料传递区税务局,自觉接受参保群众监督,严防廉政风险。

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一) 提高登记信息准确度

充分发挥好基层医保经办和集中代收人员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工作。做好参保地流动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录入工作,参保群众持可证明本人完整、真实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即可办理参保登记。在对新参保人员作信息录入时,除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外,确保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户籍保持一致。

(二) 做好特殊困难人员标识

按照《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19102号)要求,区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落实本地区特殊困难人员参保当年资助标准、资助渠道、人员名单,用好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共同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特殊困难人员清册,医保部门要及时确定特殊困难人员的缴费身份。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全额资助人员信息导入社保费标准版系统并完成零申报。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参保时及时享受政府资助。定期梳理未参保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组织力量宣传动员,利用税务多渠道缴费方式协助其参保。

(三) 做好群众参保服务

加大对医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让医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征缴工作政策及要点,增强其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结合本地征缴工作实际,认真收集梳理“一体化”登记系统或群众参保缴费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形成统一办理流程、解释口径,提升经办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残疾人、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参保人群,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集中征缴期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或指派专人主动入户,协助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配合国家推进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在做好群众参保服务的同时,帮助参保群众激活电子医保凭证。

(四)杜绝重复参保

利用医保、税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功能,有效解决省内制度内或跨制度重复参保的问题,以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作为唯一控制条件,控制同一个身份信息在省内只允许参加一次居民医保。如因新参加工作、调动、升学、搬迁等特殊原因,需在省内异地变换参保类别或关系的,医保部门要做好相关经办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省内医保待遇的顺畅接续。

(五) 做好退费工作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后出现应予退费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等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206 号)执行,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居民医保保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领导工作机制,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二)强化业务培训

一方面医保、税务等牵头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医保征缴工作的政策培训力度,把政策讲清讲透讲好,特别是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要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另一方面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耐心解释好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福利,争取得到群众理解支持,为 2023 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征缴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工作调度

将征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副县级领导联系乡镇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跟踪督促,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研判、一月一通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医保局牵头定期组织税务、 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有关部门,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判处置,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征缴工作任务。

(四)强化部门协作

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覆盖范围大、涉及区域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协调沟通力度,解决相关问题。参照脱贫攻坚期间的帮扶模式,全区各帮扶单位也要切实发挥帮扶作用,并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帮扶对象进行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

(五)强化资金监管

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要强化对征收居民医保保费的监管,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不得将所收取的居民医保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延压、滞解保费,不得截留、挪用保费。为确保居民医保保费按时入库,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居民医保保费每日的核对、上缴入库工作。区财政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对居民医保保费做好再监管,若发生资金流失现象的,将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责任落实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务必做到应保尽保,若上述人员未参加医保,导致不能享受医疗报销等相关政策的,各乡(镇、街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各乡(镇、街道)已收缴的居民医保保费务必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申报缴费,如未及时将收缴资金申报划缴国库造成缴费人员就医未能享受报销相关政策的,由各乡(镇、街道)或收缴经办人员按照当年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进行承担,产生的民事、行政诉讼等一切费用由各乡(镇、街道)或收缴经办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纪委监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乡(镇、街道)在做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工作,做到征缴一人,激活一人,确保电子医保凭证激活全覆盖。

(七)强化监督考核

全区20221231日前居民医保征缴进度务必达到总任务数的90%,确保在20233月前全面完成征缴工作任务。在征缴期间,区考核督查局将会同医保、税务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征缴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度滞后,不能按时完成征缴工作的乡(镇、街道),将列入年终考核负面清单;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贪污参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XX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加快建设和谐XX,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印发XX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秘〔20202)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省人社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标、调档、强服务”的总体思路,对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人员做到应保尽保,鼓励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逐步提高缴费档次,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率达100%,严格基金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情民意满意度工作,确保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目标圆满完成。

三、工作要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在各乡镇、村(居、社区)广泛张贴横幅、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单、循环播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视频、音频等,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学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政策解读,为存在工作困惑的经办人员介绍经验和做法,对日常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决,不断提升经办机构人员业务能力与服务能力。

(三)严格基础资料管理。为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健全基础工作台账。

(四)加强基金风险防控。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干部职工风险防控意识,教育社保经办人员知敬畏、守底线,完善数据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卫健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切实维护好社保基金安全,守护好老百姓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五)拓宽缴费渠道。参保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皖事通“掌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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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工作方案汇编(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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