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唐剑锋:
4.统稿韩亚聪:
5.姜洁:透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
6.王少伟:
7.姜洁:
8.毛翔: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9.姜洁:
10.姜洁:
11.姜洁:
12.余志勇:
13.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郭秀兰:
14.华东师范大学纪委副书记斯阳:
15.上海市纪委书记廖国勋:
16.徐丽孟若冰:
17.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邸晓星:
18.市委书记孙爱军答记者问:
19.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方涛: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二、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三、采取有力措施
四、切实把自己摆进去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二、深入推进学习宣传教育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
二、“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四、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
五、“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七、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八、严惩“七个有之”
九、严查新型违纪行为
一、贯彻中央精神
二、深入调研论证
三、突出当前重点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二、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
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四、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三、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
一、守牢党的纪律规矩底线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在教育引导上下功夫
三、在完善机制体制上下功夫
一、《条例》彰显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二、以钉钉子精神和务求实效作风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一、以案释纪
(一)政治纪律
(二)廉洁纪律
(三)组织纪律
(四)群众纪律
(五)生活纪律
(六)工作纪律
二、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以上率下担当作为
一、深刻把握《条例》的政治性
二、深刻把握《条例》的时代性
三、深刻把握《条例》的针对性
目录
1.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通知》…………………………………………………………………………1
2.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通知……………………………………………………………………………4
3.唐剑锋:
严明党的纪律纯洁信仰…………………………………………………………7
4.统稿韩亚聪:
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加强家风建设………………………………9
5.姜洁:透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
凸显纪律建设新成就…………………………………………………………11
6.王少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纪实………………………………………17
7.姜洁: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22
8.毛翔: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两个维护”要求贯穿始终………………………………………………26
9.姜洁:
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30
10.姜洁:
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32
11.姜洁:
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34
12.余志勇:
让规矩“红线”更清晰………………………………………………………36
13.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郭秀兰:
用敬畏之心守牢纪律规矩底线………………………………………………38
14.华东师范大学纪委副书记斯阳:
制度“长牙”纪律“带电”…………………………………………………42
15.上海市纪委书记廖国勋:
深刻把握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新要求………………………………………44
16.徐丽孟若冰:
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48
17.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邸晓星:
着力提高党的纪律建设质量…………………………………………………54
18.市委书记孙爱军答记者问:
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57
19.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方涛:
新时代推进伟大工程的纪律保证……………………………………………60
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的通知》。全文如下。
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党中央精神,推动纪检监察系统学习贯彻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
定性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此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是进一步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的细化具体化;是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四个意识”是具体的,“两个维护”是“四个意识”的集中体现,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结合起来,提高思想认识,掌握核心要义,增强行动自觉,把学习贯彻《条例》工作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将其体现到监督执纪
问责全过程
此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聚焦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对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
意识”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为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更加突出政治纪律的规范和执行,注意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问题,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坚决查处在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坚决治理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要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体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要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确保让违纪者受到党纪处分,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常态化效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配合组织好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工作。要配合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搞好学习培训,配合宣传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党员干部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要将学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范围,重点检查是否认真传达部署、组织学习,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举措,是否严格按照《条例》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处分运用规则等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调研、分析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逐级向中央纪委请示汇报。
四、切实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做学习贯彻《条例》的表率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充分运用中央纪委编发的释义读本、学习问答,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学透,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要围绕加强纪律建设带头讲党课,为党员干部作出示范。要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守纪律讲规矩,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要把严管视为厚爱,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结合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条例》正确适用、工作有序衔接,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做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
工作,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修订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二、深入推进学习宣传教育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统筹安排,把学习宣传《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学习培训,把《条例》作为党委(党
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切实筑牢思想和纪律防线。要丰富学习形式,通过集体学、个人学、交流研讨、考试考核等方式,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学习全覆盖。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精心组织宣传报道,采取案例讲解、条文解读等方式在全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开展主题宣传,推动纪律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进网络。要将学习《条例》见诸日常、化为经常,在全市常鸣《条例》警钟,高悬《条例》之剑,常诵《条例》之戒,切实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当标杆、作表率。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找准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遵守、贯彻《条例》,带头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督促检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规定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学习效果。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重要内容,加大监督
检查力度,对于贯彻执行不力的,批评教育、坚决纠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整理、调研分析贯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策理论研究,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严明党的纪律纯洁信仰
唐剑锋
(2018年8月22日)
近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有严明的纪律,才有纯洁信仰,才能保证党的事业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
纪律是规则,是共同信仰人们的行为准则,能够净化人们的思想,提高人们的觉悟,规范人们的行为。一个有严明政治纪律的组织,才能遵守政治规矩,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巩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我们的事业无往而不胜。纪律是执行力的保障,战斗力的保障,取得胜利的保障。
没有纪律约束的组织,就是一盘散沙,很难有共同的信仰,很难将众人的力量“拧成一股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是取得人民信任的基础,凝聚人心的治党重器。毛泽东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实现证明这是一条真理,在新时代新征程尤其需要“加强纪律性”。
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站在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高度,具有明确的针对性;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是新时代的需要,推进改革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期待。抓纪律,才能提高党员队伍觉悟,纯洁党员信仰,防止党员干部摔跟头、犯错误,避免犯更大错误。要战胜困难,取得改革成功,把信仰变成美好现实,没有捷径可走,只有“加强纪律性”。
有铁的纪律,有铁的执行,才能保证远大目标实现,保证信仰纯洁,保证党组织有强大精神动力。实践证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出问题,往往出在纪律上,从破坏纪律开始。严明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需要,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的需要,实现远大目标的需要,更是防止党员干部少犯错误、少走弯路、少摔跟头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政治性、时代性,靠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执行,我们才能战无不胜,攻无不破,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困难和敌人。
严明党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是党性,是信仰,是党员义务。严明纪律,遵守纪律,纪在法前,才能提纯信仰,才有良好思想,才有良好精神,才有良好作风,才有良好状态,才有群众信得过的党员干部队伍,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各项事业向前发展的动力之源。
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加强家风建设
统稿韩亚聪
(2018年8月30日)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九大后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将十九大新党章细化具体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的生动体现,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家风败坏的新型违纪行为,新修订的《条例》中,在生活纪律部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相关案例显示,家风败坏已成为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
2015年10月,中央纪委在对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被“双开”的通报中,首次使用“家风败坏”一词。从近年来查处的苏荣、刘铁男、赵少麟等案件中也可发现,“全家腐”式案件时有发生,除了常见的“夫唱妇随”外,领导干部子女“不走正道”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利用权力关系谋取私利的“父子兵”搭档屡见不鲜。
将“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纳入“负面清单”,
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硬性规定和刚性准则,给党员干部明确划出了行为红线。
在天津市蓟州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彭继军看来,新修订的《条例》涵盖的范围更广,相关要求更明确,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对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法院领导干部,既要执法、更要守纪,要模范遵守党的纪律,要以案为鉴、修炼自身、约束家人,树立良好家风,并以此带动和影响周围的人。”
江西省赣州市外宣办主任唐小青说,家风具有榜样性、社会性和传承性的特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影响着其品质和行为。“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对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处分的规定,把家风凝练为纪律规定,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是说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修好
‘家风建设’这一堂必修课尤为重要、尤为迫切;二是有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可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守住纪律底线,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实现党员队伍的自我净化。”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条例》修订前,一般只涉及党员干部自身。现在,新修订的《条例》将责任延伸到了家庭。这表明,对党员干部不仅在社会角色上进行了要求,同时对家庭角色的行为也进一步提出了要求。这种变化,有助于家庭文明建设,有利于通过家庭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张思宁认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忽略了家庭角色的责任,所以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条例》修订后,党员干部将更加关注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会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带动。通过他们对家庭成员的带动,也让家庭成员按照《条例》的要求来约束自己。
家风连着党风民风。
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明英表示,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家庭家风建设,建国之初,法制建设刚刚起步,我们国家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党员领导干部都应‘管人先律己’,如果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严加管教,这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一定会起到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新时代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有符合党纪国法和核心价值的新家风。”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重家教、守家训、振家风的传统,家风是家庭文明的表现,同时也是社会文明的缩影。”甘肃省天水市妇联主席何忠兰说,在一定意义上,家风体现学风,反映政风,连着党风,影响民风,是关系学风、政风、党风和社会风气好坏的大事。“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把家风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党和国家负责。”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受访者一致认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举一反三、以案明纪,将让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更加严于律己,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提供重要保障。
透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凸显纪律建设新成就
姜洁
(2018年8月28日)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与原先相比,《条例》有哪些新亮点?今天,我们请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谈谈他们的看法。
一、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
《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专家解读】庄德水: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条例》的修订并非一劳永逸,必须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进程不断完善其内容。《条例》是党章的具体化,是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制度,党的十九大精神已经融入党的纪律体系。结合此次全部修订内容,可以看出,这一条款的修订是其他条款修订的总源头,是《条例》整体修订的逻辑起点和思想脉络。《条例》之所以需要修订,其关键就在于全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条例》修订的基础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条例》修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务服从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提供纪律保证。
二、“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专家解读】庄德水: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这样,一方面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纪律审查是“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维护”力量;另一方面,无疑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纪律审查
的工作视野,纪律审查不仅仅要盯明显的违纪行为,也要从政治高度监督检查与“两个坚决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冲突的政治问题。这也就是说,要发挥纪律的严肃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纪律审查要讲政治,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三、“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专家解读】高波: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个意识”为纪律审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深入监督检查同“四个意识”不相符的违纪违规行为,为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供指引。除此之外,纪律审查工作也必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让纪律审查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一环。
四、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专家解读】高波:纪律建设是针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既要关注“绝大多数”,又要管住“关键少数”,这是客观规律,也是科学方法。《条例》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充实进来,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强调要重点审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问题,一方面说明,腐败问题的背后具有错综复杂的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要坚定不移抓下去,不会变风转向;另一方面要求,监督执纪必须切中这些腐败问题的“命门”,强化纪律教育和执行,提升纪律的威慑力,为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与此同时,《条例》这一规定对全体党员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中央反腐败是动真格、硬碰硬的,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
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防止党内形成利益
集团,将纪律“笼子”越扎越紧。
【专家解读】庄德水: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将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实践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治本功能。“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四种形态”实质是纪律执行的具体化,不同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要求进行划分的,每一种形态都代表了不同的纪律层级,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此次修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围绕“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推动纪律审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六、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修订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
【专家解读】庄德水: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订一个亮点。这些修
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修订内容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建设与监察法的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修订后,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合署办公的领导体制,通过内部工作程序设计和执纪、监察的流程完善,就能够形成线性工作链条,解决了之前纪法衔接不顺畅、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与此同时,这些内容修订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党规党纪追究。
七、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专家解读】庄德水:越往后执纪越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特点。“从严”的“严”,既代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严”,要严格管党治党,要严格执行纪律,又代表了民心向背的“向”,要用纪律保证党的宗旨,不允许党员干部“揣着糊涂装明白”,更不能容忍“揣
着明白装糊涂”。具体来看,“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一是重点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对遵守政治纪律、落实“两个坚决维护”、树立“四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二是重点突出群众纪律的重要性,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领域中,比如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等,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分;三是重点强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把纪律审查延伸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八、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五十一条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六、五十条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专家解读】高波:在《条例》中进一步充实“七个有之”的处分条款,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每一名党员都应该对照这些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七个有之”究其本质是一个政治问题,其要害在于导致党内政治生态受到破坏、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松弛。“七个有之”问题与纪律规范的其他问题直接相关,严厉惩治这些问题,能够为惩治其他违纪问题提供示范。修订后,“七个有之”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执纪依据,补足了纪律短板。在具体工作中,纪律审查要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入手,紧盯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典型行为,重点关注“七个有之”问题,坚决防范各类政治风险。
九、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
《条例》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如,第五十五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作出处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
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作出处分规定。
【专家解读】庄德水: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是党规党纪修订的一贯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特别是《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这不仅强化了党员的政治纪律意识,坚定政治信仰,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遏制当前新的腐败变种,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并且,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供了纪律依据,突破了反“四风”问题所遇到的制度瓶颈;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纪律保证,拓展了纪律执行的范围。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纪实
王少伟
(2018年8月28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近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这一《条例》。
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又一利器——着力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这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顺应形势发展,体现时代要求——修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强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2017年10月18日上午,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讲到五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时,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处于新的历史方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开启新的历史征程。这个拥有8900多万名党员的政党,向世人展示出愈加成熟、愈发强大的信心和力量。
历史告诉我们——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正是在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中纯洁组织、发展壮大的,严明的纪律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完成不同历史使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实践启示我们——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
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必须有铁的纪律作保障。
使命要求我们——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形成全党上下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党步调一致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10月印发的《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要求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对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监督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
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
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一、贯彻中央精神,把牢正确方向
党中央对纪律建设高度重视,旗帜鲜明、领导有力,为《条例》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2018年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要完善纪律规章,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修订《条例》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今年2月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也明确提出修订《条例》等党内法规。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做法,为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威慑;
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
这些宝贵的实践经验需要及时总结提炼出来,凝练为纪律规定,努力取得
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修订《条例》时不我待。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从2017年11月启动修订工作。
责任在心,使命在肩。在一次次深入调研中,在一次次研讨论证中,《条例》修订工作的基本遵循逐渐清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体现一以贯之加强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必须坚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必须坚持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中关于纪律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具体化,注重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近年来颁布的党内法规相衔接。
必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既体现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又注重纪法
贯通、实现纪法衔接。
必须坚持全面从严,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结合实践发展
对党员干部提出一些新的纪律规定,对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
必须坚持科学立规,根据党中央要求和形势任务需要必须改的予以修改,
不需要修改的不改,保持法规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
这一系列重要共识,直指新时代加强纪律建设的关键。
二、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条例》修订工作坚持发扬民主、深入调研,充分凝聚各方智慧法规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中央纪委常委会对《条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主持召开常委会会议和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深入总结监督执纪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深刻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所反映的突出问题,查找制度漏洞。
讨论、研究、修改;再讨论、再研究、再修改在反复锤炼、不断升华的过
程中,重点更加突出,脉络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密。
越是重要的制度创新,越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使之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条例》修订过程中,中央纪委广泛征求了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纪委常委、31个省(区、市)纪委书记、部分中央纪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深入部分省、市、县调研。
起草组对征求到的意见逐一梳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送审稿。5月25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会议决定,根据审议情况对《条例》修订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呈报党中央审议。
这份最终提交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稿共有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广泛吸收了关注度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务实管用,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党的建设一系列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三、突出当前重点,深化标本兼治
——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
和新型违纪行为,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其形势依然严峻复
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案例来看,有的政治问
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形成利益集团,妄图攫取党和国家权力;有的搞山头主义和
宗派主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有的“七个有之”集于一身,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两面人”恶性难改;有的作风飘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有的家风不正,家族式腐败问题突出;等等。
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条例》修订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一方面充分吸纳近年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一方面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将实践中
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在政治纪律中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等的处分规定。
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
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与此同时,结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互衔接。同时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条例》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写入《条例》的内容都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成果,《条例》必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保障!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姜洁
(2018年8月28日)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继2015年修订之后,我们党再次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释放了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将
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纪律是党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修订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此次为何要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这是由于近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进行部署,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这些,都对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迫切要求。
此次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将十九大新党章等党内法规细化具体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的生动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修订《条例》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在党中央
领导下,中央纪委自2017年11月起,着手研究修订《条例》。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全面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深刻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反映的问题、查找制度漏洞,广泛征求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中央纪委常委、31个省(区、市)纪委书记、部分中央纪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深入部分省、市、县调研经过半年多的反复研究修改,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条例》。
二、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
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仔细翻看《条例》可以发现,与修订前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是在原框架内的“升级版”,既保持了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体现了中央的新要求、适应了新形势,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进一步突出政治性,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条例》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新修订的《条例》紧紧围绕我们党承担的新使命新任务,作出了许多体现时代性的新规定。党的十九大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在新时代,我们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要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都离不开坚强的纪律作保证。
《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增写了对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扶贫脱贫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纪律保障。
《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
的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新经验新做法;同时,也在实践中发现了不少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把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同时又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新的明确规定。比如,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这些新增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贯通,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修订《条例》,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就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依规依纪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
据了解,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
《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新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比如,将过去几年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了总则中,进一步强化了《条例》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相衔接。比如,对党员涉嫌犯罪的表述修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增加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等等。
“先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就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专家表示,这些纪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纪和执法贯通了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四、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条例》颁布后,必须不断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才能真正让《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决心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从严、管党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取得了卓著成效。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
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为例,绝大多数数据均比去年同期数据实现增长,这一方面体现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取得的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
修订《条例》本身,就是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营造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下大力气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条例》的再修订吹响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再部署、再出发的号角,向全党发出“越往后越严”的信号,号召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两个维护”要求贯穿始终
毛翔
(2018年8月29日)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此次修订是在2015年《条例》修改基础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其中,新修订《条例》总则部分共5章43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此次修订《条例》,就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划出纪律红线。认真学习领会修订的内容,可以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本次《条例》修订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这在总
则部分体现得尤为明显。
《条例》第二条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本次对《条例》作出修改,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转化为纪律要求。
作为规范450多万党组织和8900多万党员行为的党内基础性法规,《条例》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党内基础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两个维护”,不仅是对党员思想认识上的强化,更是在
政治上、纪律上的明确要求。
此外,《条例》第三条还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表述。这是继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后,写入“四个意识”的又一部党内法规,体现了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修订《条例》,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全面从严要
求
本次《条例》修订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作为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五条。这也是总则部分唯一一条新增的条文。
这并非“四种形态”第一次写入党内法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之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本次《条例》的修订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有利于形成制度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做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已在实践中普遍运用的有效做法之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层层设防,时时提醒,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错演变成大错、由轻微违纪滑向严重违纪违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68.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占64.6%。与之前相比,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人数占比进一步提升,第二、三、四种形态占比均呈下降趋势,“倒金字塔”的分布结构愈发明显。“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既体现
了组织的严管厚爱,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
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惩治这一手也不能放松。《条例》第七条增加了“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的表述。第二十条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明确对“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等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这些变化,体现了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者严肃查处的态度,再次释
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抓纪律建设的强烈信号。
三、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
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组建后,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既执纪又执法。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方式,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提出了相应的修改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变化和要求体现在党内法规中,把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条文,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成为本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着眼点。
对于监察法中规定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形,《条例》都有所呼应。如在第二十七条党员违法犯罪表现中,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表述。
纪法贯通,首先是坚持纪严于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处分的程序性规定,避免出现“带着党籍蹲监狱”等情况,体现了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只要不违纪就不会违法,要通过抓纪律执行解决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的问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一些工作实践中的变化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也得到体现。如“政务处分”全面代替“行政处分”,“留置”也首次出现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纪律和法律的
本质目标是一致的。2015年修订的《条例》针对“纪法不分”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等原则。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
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实践发展调整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相衔接的条款,既是完善党内法规的现实需要,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具体举措。此次修订《条例》,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党的纪律建设规律的认识,以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思路举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姜洁
(2018年8月29日)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政治纪律严明,全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才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亮点,就是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对关于政治纪律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充实与完善。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案例中可以发现,管党治党中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违背党章要求,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当两面人的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一些问题更加充分地暴露出来,比如“七个有之”问题、“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问题、脱贫攻坚领域和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等等。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期发布的对中管干部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内容为例: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王晓林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规打探巡视信息;江西省原副省长李贻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搞“小圈子”,扭曲选人用人政治导向,破坏所任职的国有企业政治生态;陕西省原副省长冯新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毫无“四个意识”,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且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中央网信办原主任鲁炜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欺骗中央,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妄议中央,干扰中央巡视,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品行恶劣、匿名诬告他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
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
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比如,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