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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系列第161期(7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汇编VIP专享

提纲:

1.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

2.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金成波、张航:

3.王希鹏:

4.朱基钗、孙少龙:

5.任红禧:

6.陈彬:

7.朱宁宁: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

三、完善监察制度

一、“政务处分”的提出是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制定《政务处分法》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

三、《政务处分法》的核心要义

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

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三、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四、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一、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2020.06.20:

二、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三、贯穿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方针

一、解决了监察对象处分依据不统一的问题

二、解决了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依据不严谨的问题

三、解决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处分依据缺失的问题

四、解决了人大代表等监察对象违法情形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五、解决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不匹配的问题

六、明确了处分主体之间的适用规则和监督关系

一、具体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处分制度

二、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三、落实全覆盖要求

四、加强权利保障

1.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

2.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金成波、张航:

强化管理监督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4

3.王希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开创意义与核心要义…………………………7

4.朱基钗、孙少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透析……………………………………………………11

5.任红禧:

《政务处分法》出炉,传递了哪些信号?…………………………………14

6.陈彬:

从六个案例看《政务处分法》带来的变化…………………………………18

7.朱宁宁:

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构筑惩戒职务违法严密法网………………24



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620日)

6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记者注意到,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应运而生的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

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在明确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各自职责的同时,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是监督惩戒中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制度短板。

以细化违法情形为例,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规定,并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这些已成为法律条文的新增规定,体现出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

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点。记者注意到,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比如,对政务处分作出相关规定的同时,明确政务处分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并行,通过法法衔接织密监督网络。再如,在“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和“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相关规定中,既体现党纪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又衔接党规国法中对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规定,精准地体现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该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三、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

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政务处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从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消除死角和盲区,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这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

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从立法过程看,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启动立法工作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过程,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践。

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规范政务处分活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参与草案审议的一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强化管理监督 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金成波、张航

2020625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对于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规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专门立法。治理腐败必须依靠党规党纪、政务处分法和刑事法律进行系统性治理。尤其是对一般违纪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改变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的状况。比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处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处分规定,等等,都体现了强化日常监督的理念。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推进政务处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专门立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维持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的政务处分制度,明确了政务处分的主体和对象,统一了处分的法定条件和适用规则,规范了政务处分作出的正当程序,细化了违法情形与处分幅度,为公职人员提供了复审、复核以及申诉等救济途径,并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设定了体系化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公职人员监督管理提供了集成统一的可操作性依据,兼顾了实体规定和程序设计,尤其是设定处分决定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注重被处分对象的权利保障,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与党纪处分相贯通、刑事处罚相衔接的专门立法。从腐败治理法治化的思路出发,形成“不敢腐”的高压威慑根本上有赖于“不能腐”的常态预防,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专门制定一部统一而周延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可以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形成反腐败立法的合力,防止“牛栏关猫”和“破窗效应”的发生。

从体系功能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监察法的配套立法。监察法因其

基本法律地位、效力和功能而居于反腐败立法体系的中心,在整体上统摄包括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内的其他反腐败立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可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根据监察法预定的反腐败立法顶层设计展开的关于政务处分的具体制度构建。也就是说,一方面,监察法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起到了宏观立法统筹的作用;另一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同时对监察法发挥着微观功能实现的作用。

从规范内容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监察法的延伸。监察法作为一部统领性和基础性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察法第十一条赋予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处置职责,并在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如何保障监察法规定的政务处分职责权限得以实现,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承担的使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政务处分的主体、对象、种类、适用条件、程序、申诉救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有力承接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和要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一个亮点,就是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一方面,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推动纪法贯通。理顺纪法关系、推动纪法贯通是反腐败立法体系化的重要任务。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说明中就已经明确将“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作为该法制定的目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匹配党纪处分并衔接刑事处罚,为统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张弛有度、刚柔并济、施治有序的处置方法体系,有助于构筑起严密的监督法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推动法法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的规定实现了政务处分对象全覆盖,这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相衔接;第三条规定政务处分主体包括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并在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监察建议的约束效力及其法律责任,这与监察法第六十二条保持

一致;第十四条规定了公职人员犯罪与刑罚的政务处分等,这与刑事法律相衔接;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政务处分,推动了监察法与居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相衔接;等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推动法法衔接,有助于形塑更加自洽兼容的反腐败立法体系,织密监督网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开创意义与核心要义

王希鹏

202075日)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和处分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对公职人员处分标准、处分规则、处分种类、处分程序的统一,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

一、“政务处分”的提出是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曾使用过“行政处分”“纪律处分”。1987年监察部恢复组建后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主要使用“行政处分”一词。“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名词,较早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是2018117日,中央纪委网站刊发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一文中。20183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政务处分”写入其中。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2020620日,《政务处分法》颁布。

从“行政处分”到“政务处分”,体现了对党和国家权力运行逻辑认识的深化。“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相比,内涵更加准确,“行政机关”一般指国务院所属的行政部门,适用范围过窄,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在广大群众眼里都是政府,都在从事政务管理;对象更加全面,“行政处分”主要适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务处分”则适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政务”一词回归原教旨,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

二、制定《政务处分法》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

《政务处分法》是中国特色执纪执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政务处分法》构建全覆盖的监督体系、规范的执法机制、严肃的惩戒机制,解决过去部分公职人员游离于监督之外、“党纪管不了,政纪不适用”困境,将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和监察范围,消除权力监督真空地带。

《政务处分法》提升了党和国家依法治权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管理干部要从“制度上严起来”。我国公职人员数量庞大、岗位要求不同、工作性质各异、违法种类较多、危害程度不同,如何制定统一的处分规范,这是一个难题。《政务处分法》实现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既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同时,对身份、职业等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确保政务处分的有效性、可操性和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统一规范了政务处分标准和尺度。《政务处分法》实现了标准更严格、程序更顺畅、环节相衔接、责任更分明。标准更严格,就是突出公职人员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提出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法律要求;程序更顺畅,就是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处分标准、处分程序,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等问题;环节相衔接,就是把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处分贯起来,把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和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结合起来;责任更分明,就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对公职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处分责任、监察调查责任划分清楚。

三、《政务处分法》的核心要义

核心理念在于纪严于法、法严于刑。准确把握适用《政务处分法》,必须厘清“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违纪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的各种犯罪行为。务违法是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中间地带”,《政务处分法》是专门对职务违法行为作出规定的法律。公职人员发生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具有党员身份的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强调错责相当、宽严相济。政务处分坚持事实求是、错责相当,对职务违法行为的认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依规依纪、审慎稳妥作出处分决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能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政务处分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纪检监察机关在执法中,应当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召。根据问题性质等区别对待,对存

在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检举他人、有效挽回损失等情形的宽大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诫勉,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从审查调查开始,就要立足教育挽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受到处分的公职人员要“跟踪教育”,帮助找回初心、重拾信心。

违法情形包含六大种类、六种处分。《政务处分法》实现违法情形、处分种类的统一化、规范化和体系化。第三章规定的职务违法情形可分为违反政治要求(第28条)、违反组织要求(第29-32条)、违反廉洁要求(第33-36条)、违反群众要求(第37-38条)、违反工作要求(第39条)、违反道德要求(第40条)等六类。这种分类与党章关于党的六大纪律的分类相一致,有利于纪法衔接。《政务处分法》把违反政治要求的规定排在首位,通过抓政治要求这个纲,把严肃其他要求带动起来,体现了对反腐败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此外,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与之前行政处分种类一致,便于执行上统一。

处分程序需要依规依法、权威审慎。《政务处分法》第四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作出处分决定、宣布处分决定、执行处分等。政务处分是国家行为,体现了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公正性,比如,第52条规定,公职人员被立案调查,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等。政务处分程序突出了审慎性,强化对政务处分权的监督和制约,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确保处分公平公正。

实施路径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政务处分法》是打通党的纪律、职务法律法规、刑法的重要桥梁,保障了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一是实现了纪法贯通。《政务处分法》吸收了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纪情形的规定,并突出自身特色,实现了党纪处分情形与政务处分情形的对应、党纪处分程序与政务处分程序的协同。二是实现了法法衔接。《政务处分法》实施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税收征收、海关等“行业管理法”仍然有效,这些法律法规对具体某类职务违法行为规定的更详细,它们与《政务处分法》相互配合、共同织密法网。三是实现查处纪、法、罪的协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同步审查调查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政务处分法》进一步规范了纪检

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执纪执法程序,实现纪法双施双守,推动纪检监察规范

化、法治化。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透析

朱基钗、孙少龙

2020711日)

6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18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

活动。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说,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庄德水说。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

分期间。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

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三、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在明确这两类主体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

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对任免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

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

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

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

时提出监察建议。

四、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

行明确。

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

蒋来用认为,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政务处分法》出炉,传递了哪些信号?

任红禧

2020720日)

202071日起,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正式施行。

《政务处分法》从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到2020620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正好历时一年,而进入审议程序则不到八个月。作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其立法进程之快,体现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那么,为什么要专门制定《政务处分法》,该法的出台释放了怎样的信号,又将对今后公职人员的行为约束产生哪些变化?

一、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2020.06.20

《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从以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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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系列第161期(7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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