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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系列第672期(12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素材汇编(二)VIP专享

提纲:

一是针对“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分别对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 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问题,规定了相应纪律处分。

一是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让遵规守纪的防线牢起来。把党的政治纪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

(三)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看点

三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明确“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 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 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的三方面要求

一是要把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

(一)彰显政治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纪律规范,防止利益冲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贯通执纪和执法,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一)增强抓贯彻执行的韧劲

(二)凝聚抓贯彻执行的合力

(三)营造抓贯彻执行的氛围


  1. 总书记带头拉廉洁纪律“准绳” 1

  2.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修订历史沿革 3

  3. 部住房保障司党支部书记曹金彪:

认真贯好第一 6

  1. 国网陕西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崔利民:

《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大亮点 10

  1. 毛翔: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16

  1. 龚艺罗文潮:

深圳市常抓不懈推动养成纪律自觉 22

  1. 纪委部专访重拳纠形式主义官僚主问题 24

  2. 纪委部专访促进执执法贯通形成纪合力 26

  3. 纪委部专访严格精执纪切实维护纪刚性 33

  4. 学习时报评论员许宝健:

一条一《条例心里“噔”好几 40

  1.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任进:

《中国产党律处分总则修订的要内容 42

  1. 中共中央党校舒绍福:

新修订国共党纪律分条例 78

总书记带头拉直廉洁纪律“准绳”

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两千多年前,屈原就提出了“廉洁”这一概念。廉洁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共产党人应有的道德操守。

从地方到中央,习近平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重视廉洁纪律建设。在正定工作时,他把一间平房既当办公室又当宿舍,一条用旧衣服拼接成

的褥子补丁摞补丁。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他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地方考察时住过16平方米的小套间,常吃简简单单的家常菜,自助餐、大盆菜更是屡见不鲜。对待出访活动,他多次指示要精算代表团饭店入住天数,能省则省,住地不必豪华,干净舒适即可。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教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2023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专列一章对“廉洁纪律”开列负面清单。

今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总书记重申“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强调要“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从小事小节上守起”。微小之处、独处之时、青萍之末,往往不为人察、不为制度所及。纵观各类违纪违法案例,一些落马党员干部无不从小节失守开始,认为吃几顿饭、喝几瓶酒、收点小东西无伤大雅。但“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久而久之“小节不慎,大节难保”,最终铸成大错、悔之晚矣。

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八章中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等内容,就是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有底线。

廉洁纪律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廉洁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等行为都进行了细化的处分规定。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如果真正做到严在日常、纪严于法,始终高悬廉洁明镜,就不会白袍点墨、终不可湔。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除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

则》《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制度规范,为广大党员拉直了廉洁纪律“准绳”,明确了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

哲人言,头顶灿烂星空和心底道德律令,让人越思考越敬畏。广大党员干部需要多沉思心底的律令,使廉洁纪律真正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养一身浩然正气,修一颗赤子之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在党的历史上,加强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极端重要。为了加强纪律建设, 中纪委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多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党纪处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统一监督执纪的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缺乏系统性的党纪处分规定。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针对这种现象,1988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于1997 2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172条)。这部《条例》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这一结构一直延续至今。条例分为七大类:一、政治类错误;二、组织、人事类错误; 三、经济类错误;四、失职类错误;五、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这部条例在党的纪律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有规可依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腐败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多样化,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完善、调整、修订, 200312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15178条), 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二字,依然采用3编的结构框架,2003年版《条例》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这一版《条例》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

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 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程。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2015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11133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2015年版的《条例》与2003年版的《条例》有较大区别:一是实现纪法分开。

2003年版《条例》运用了许多法律条文,2015年版《条例》去除了与国家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内容。2015年版《条例》实现了纪法分开,更加突出“纪严于法, 纪在法前”的要求。二是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经过多年来监督执纪工作经验的积累,党的纪律分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六大类的分类法也基本定下来了。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纳入到《条例》当中。2015年版《条例》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8月,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11142 。距离2015年版《条例》仅隔3年时间,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新情况、新表现等内容充实到2018年版《条例》之中。另外,还将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违纪新现象、新特点明确写进了新修订的《条例》中,释放出“严” 的信号。从违纪分类来看,2018年版《条例》在2015年版《条例》的基础上对一些违反纪律的行为做了分类调整,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加强政治纪律的重视。

当下施行的《条例》是202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158), 20241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从总则来看,《条例》积极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2023年版《条例》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并且把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从分则来看,《条例》的内容与时俱进,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关于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

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相关内容的语言表达上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这表明我们党对于《条例》内容的高度负责以及认真严谨的态度。从附则来看,“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这些内容体现了《条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为党员干部的言行划出了红线,规定了底线, 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关爱党员干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





认真贯《条 走好第方阵

部住房障司党支部书记 曹金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认定违纪、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作出党的纪律处理的根本法规,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依据, 是维护党的纪律的有力武器,是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我们作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第一方阵,必须在严格执行《条例》和维护党的纪律上走在前列、当好表率。

一、常态学习检视念好纪律规矩“紧箍咒”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学好《条例》,切实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要深刻领会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条例》是促进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 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条例》有利于推动全党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学好《条例》、用好《条例》。

要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新修订《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比2018年版《条例》增加2条外加2款,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让铁纪“长牙”、发威。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要潜心学习,把《条例》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等搞明白,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对照检视自己的差距不足在哪里,从而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

疫能力,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保持高昂的干事创业精气神。

要认真学习新修订《条例》的条款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1158条。与2018年版《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我们要把《条例》作为“常修课”“必修课”,常态化逐章逐条学习,把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搞清楚,印刻在脑海里,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党规结合起来,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密联系个人思想、生活、工作等实际融会贯通学习,切实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规范自身言行的过程。

二、自觉慎独慎微系好人生前行“安全带”

纪律的约束力取决于纪律的执行力。纪律不彰,必然失去防线;规矩不严, 必然警示无力。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从细微之处严起,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纪律规矩的“防火墙”,安全走好人生每一步。

要守好小事小节。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案件为例,许多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的过程中,反思基本都是从思想上的小毛小病、经济上的小偷小摸、生活上的小贪小占开始的,都是从一个土特产、一张购物卡、一桌饭菜、一条香烟开始的。这些问题如温水煮青蛙一样,一步步地让你放松了警惕,进而心存侥幸、私欲膨胀,等到最后不可自拔,最终滑入罪恶深渊。生活小事不能等闲视之,更不可麻木不仁。要从戒第一次贪念、拒第一次诱惑、抵第一次腐蚀做起,坚决不破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要注意谨言慎行。俗话讲,“祸从口出,事由心生”。如果平时学习《条例》不够、约束修为不够,就会造成法纪意识不强,说话“嘴不把门”,行事“随心所欲”,就会在言语上失范、行为上失体。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言一行代表的是党的形象,一举一动影响着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声誉。说话做事要三思而后语、三思而后行,冷静思考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员干部的身份,是否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纪律规定,绝不能做有损党的形象和人民利益的事情。

要培养高尚兴趣。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等纪律明确的要求,大

多涉及个人兴趣爱好。纵观那些落马的“老虎”“苍蝇”,被自己的“爱好” 拉下水的为数不少,如爱好养兰花、摄影、打牌等。“上有所好,下必趋之”。一些人声称“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甚至根据其爱好不遗余力围猎。作为党员干部,兴趣爱好要高尚、有原则、有规矩,给自己装上“过滤网”,不沉溺、不奢靡,不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要慎交友、交好友,不断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正确处理友情与原则纪律的关系,摆正私情与公理、人情与党性的关系,决不能用感情代替政策,用关系代替原则,绝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保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定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三、坚持示范引领当好遵纪守法“排头兵”

要在严守政治纪律上作表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对党忠诚,拥护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维护党和国家形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保持政治定力,不搞政治攀附,不搞投机钻营,不阅看、浏览、收听反动出版物,不听信、不传播政治谣言;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用实际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在积极担当作为上作表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激发党员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把我们放在住房保障工作岗位上,是要大家担当干事,而不是做官享福。干部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既是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当前,我们担负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等重大工作任务,都是事关民生的重大工程,党中央高度重视,群众热切期盼。我们要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部党组的领导指导下,着力抓开工

建设、抓质量安全、抓项目储备,实施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以“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等方式,让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

要在遇事敢于斗争上作表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号召全党同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急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敢于斗争是我们党的鲜明品格,斗争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强大精神力量。在工作中不可避免要面临各种矛盾纠纷、遇到各种困难障碍,但不要逃避、不要躲闪。

只要是在政策制度范围之内,只要是不违反工作原则,就要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不怕得罪人、不当老好人,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推动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要时刻保持政治坚定与政治清醒,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 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斗争,坚决反对和抵制蛊惑人心的言论,做到弃恶扬善、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错误言行,时时处处展现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十大亮点

国网陕西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崔利民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本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1 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15年、2018年修订之后的第三次修订。《条例》的又一次修订,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 与2018年《条例》相比,修改76条,新增16条。《条例》修订呈现出十大亮点。

思想引领更加鲜明。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新修订的《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总则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 “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总则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引领力。

政治导向更加凸显。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的修订,凸显了鲜明的政治导向: 一是聚焦强化政治领导,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聚焦筑牢政治忠诚,在第五十八条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处分条款。三是聚焦涵养政治品德,紧扣“七个有之”,特别是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问题,《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内政治生态净化。四是

聚焦规范政治言行,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以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

服务保障更加有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新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微信32 31 169,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对此,《条例》在总则第二条中增写“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此外,《条例》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对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执纪要求更加严格。《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并在总则各章中予以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 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此外,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理。这些从严规定,持续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剑指问题更加精准。《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划定的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政性时代性针对性。比如,剑指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政治骗子,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在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等违纪问题,修改完善、新增多个条款。同时,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列举完全的处分条款,在《条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新增10

兜底条款,把与《条例》列举情形类似的已经出现但尚未发现或未来可能出现而现在无法预料的其他情形全覆盖,从而有效堵住制度漏洞,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纪法贯通更加全面。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修订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十八条要求“对违法犯罪的党员, 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围绕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细化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此外,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第十七条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在第二十一条增加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在第二十六条修改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规则,在第四十三条增写对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的接收和处理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严管激励更加充分。一方面,《条例》围绕做到严抓严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总则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删除“约谈函询”,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旨在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另一方面,围绕激励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条例》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在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在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两方面相互呼应,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促进

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作风引领更加突出。《条例》的修订,着力促进广大党员锤炼党性、严守党纪、纯洁党风,自觉改进作风、抵制歪风、树立新风,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集中体现为“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汲取养分,坚定廉洁定力,倡导新风正气。在总则第二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坚定崇高理想信念,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二是突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纠治“四风”,始终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比如,在第九十一条增写对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滥发福利,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写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各种接待。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在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对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突出落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失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突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写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驾护航。第一百二十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覆盖范围更加全面。《条例》的修订,着眼更好管全党、治全党,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坚持四个相统一:一是坚持抓关键与抓全员相统一,实现对象全覆盖。《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及时报告、登记。这意味着存在以上违规干预和

插手行为的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全体党员。二是坚持抓律己与抓律他相统一,实现管理全覆盖。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比如,在第一百零九条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在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第一百零四条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三是坚持抓在岗与抓离岗相统一,实现过程全覆盖。《条例》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 而且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进一步提醒党员干部“离岗”绝非“离管”,退休绝不是违纪的“护身符”。四是坚持抓线下与抓网上相统一,实现空间全覆盖。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以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其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责任落实更加到位。《条例》针对党员干部在党和国家事业中不履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多个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处分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比如,第一百三十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接权力必须同时接责任,接好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接力棒”, 跑好“接力赛”。新增第八十五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等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写对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

)、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处分规定。此外,《条例》分则部分共有41处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旨在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每名党员行使应有权利、履行应尽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失责必问,压力层层传导, 责任环环相扣,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真正让铁纪“长牙”、发威,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全体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毛翔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2023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切实把对“两个确立” 决定性意义的深刻领悟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政治纪律,严明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正是在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中纯洁组织、发展壮大的,严明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完成不同历史使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党成立初期,就树立了明确的“纪律立党”理念,尤为重视纪律建设特别是政治纪律建设。1922年党的二大诞生的第一部党章专门用9个条文规定党纪, 其中要求“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对于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政治纪律概念,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宜重视政治纪律”;192710月制定人民军队基本纪律——“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第一条就明确“行动听指挥”……

随着认识和实践的深化,我们党对严明纪律的规律性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对政治纪律的要求更加全面严格。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等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营造旗帜鲜明讲政治、从严从紧抓纪律的氛围,对顶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严查严

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党内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同政治问题相关联,都是因为党的政治建设没有抓紧、没有抓实。”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

在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时,习近平总书记就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还结合实践点问题、指路径、教方法。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七个有之”问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遵守政治规矩的要求;在党的十九大上,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党切实遵守;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反复强调、谆谆告诫,为全党拧紧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螺丝。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从严管党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首位来抓,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严明政治纪律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明确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

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

三、《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纪律规矩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

2015年修订《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充实完善“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行为予以党纪处分。

2018年修订《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一系列重要修改,增补完善政治纪律“负面清单”,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2023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等要求,《条例》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

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部署,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行为,推动党员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促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作为规范5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和9800多万名党员行为的党内基础性法规,

《条例》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四、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审议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自觉将纪

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不搞不教而诛,推动形成“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用好纪律“戒尺”,首先要让党员明确“严”的标准。要注重深化纪律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特别是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促进党员增强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

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通过组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让广大党员深刻认识搞投机钻营、政绩观错位等行为的政治危害;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结合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典型案例,引导大家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在自身模范遵规守纪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强化监督执纪,确保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一贯到底。自觉把政治监督融入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政策举措、重点项目任务的制定和落实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常态化开展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

坚决纠正政治偏差,及时消除政治隐患。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政治忠诚,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纠治“低级红”、“高级黑”;聚焦政治安全,对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决不手软;聚焦政治责任,把监督重点放在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担当领导责任上;聚焦政治立场,督促党员干部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始终为党尽责、为民造福;聚焦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深圳市常抓不懈推动养成纪律自觉

龚艺罗文潮

通过学习条例,更加清楚地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工作生活有了规范和指引”“条例把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让大家干事创业更有劲头”……今年新春开工后,深圳市龙岗区住建系统20个党支部分别组织专题学习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踊跃交流发言,会场气氛热烈。不久后,深圳市纪委监委组织开展新任职市管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主要负责人对130 名机构改革后新任职的市管干部集中进行谈话提醒,与会人员现场签署《廉政承诺书》并纳入个人廉政档案。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对“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作出部署,明确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加大对年轻干部、新提任干部的纪法培训、廉政提醒力度等工作安排。落实全会工作要求,龙年伊始,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党组织便投入到纪律建设工作中, 用一道道“纪律大餐”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局起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教育是纪律建设的基础工作。如何让受教育者触动灵魂、让纪律教育入脑入心,并非一蹴而就的简单课题。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 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3月上旬,深圳市纪委监委印发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宣教工作要点,对今年深化纪律教育作出具体安排,将着眼于“全方位覆盖”“全周期管理”“全要素聚集”,着力提升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努力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落实于行。

加强纪律教育,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是关键。通过把纪律教育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主体班、支部“三会一课”学习必修课,深入推进“纪律教育进党委(党组)、进党校、进支部”,把纪律教育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形成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推动、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纪律教育工作局面,汇聚全市工作合力。

避免“大水漫灌”“上下一般粗”是纪律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因人施教、因地制宜,计划用好身边人身边事这本“活教材”, 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针对系统行业、重点领域特点,结合党员干部工作职责、岗位性质等情况,量身定制同级同类警示教育方案,以精准滴灌的方式推

进警示教育入脑入心,切实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党员干部私人聚餐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因私出国(境)要遵守哪些纪律规范?针对党员干部日常关注的纪法问题,市纪委监委持续在“纪律在身边”专栏答疑解惑、明纪释法。常抓不懈办好纪法品牌专栏的同时,市纪委监委与时俱进丰富拓展教育资源,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作廉政系列短剧《清风茶馆》、推出纪法广播“廉叙剧”《清风剧场》,党员干部可以随身随时学习纪法知识, 让纪律教育提神又解渴。此外,深圳市连续多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今年将是第34个年头,将通过领导干部纪法教育培训班、“一把手”讲廉政专题党课等集中的教育学习活动,督促全市各级党组织严格落实纪律教育责任。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只有把纪律教育寓于日常、形成常态,才能推动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 市纪委监委将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不懈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在全市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进一步提高纪律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纪委干部专访: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特邀嘉宾:王锦玉甘肃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郑玉超河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孙燕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钉钉子精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其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根源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如何落实《条例》有关条款,推动为基层减负?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哪些显著成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

郑玉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背离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影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落实,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仅是典型的作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以自我革命精神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推进,从修订《条例》到出台相关制度文件,重拳出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党风政风不断向善向好。

经过十多年的持续整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自觉性有了新提高,各级各部门凝聚起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共识,改进作风、关爱基层的氛围愈加浓厚;巩固已有常态化整治成果、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新成效,开解决问题的会、发管用的文、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优化对基层考评方式方法,成为越来越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和行动;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体系日趋健全,为基层减负的良好生态正在形成;基层干事创业氛围呈现新气象,一些上级部门从简单“下任务”到主动和基层一起想一起干,在上下联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展现出良好状态。

从河南省情况来看,近年来先后开展了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连年推动精文减会、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提高数字应用管理效能、完

善减负工作落实机制,严肃查处层层加码、检查考评过多过频、搞“面子工程” 等典型问题,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扎实成效。

孙燕:在取得治理成效的同时,要清醒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部门和地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屡禁难绝, 隐蔽性极强,成为阻碍上级决策部署落实的“软钉子”。比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的领导干部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虚多实少,仅满足于“轮流圈阅”“层层转发”“安排部署”。在服务群众方面, 有的单位表面上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门好进、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在召开会议方面,一些地方会议层层重复开,一个接一个,导致干部疲于应付。在改进文风方面,有的地方写文件机械照搬照抄,出台制度规定“依葫芦画瓢”。在调查研究方面,有的单位搞形式、走过场,不深不实,等等。

从面上看,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往往披上“正确的外衣”,把表态和行动割裂开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深层看,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常常如影随形, 且互为因果、相互加强。究其根源在于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漠。一是“官本位”意识下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导致图虚名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少; 二是个人主义思想下的私心私利、急功近利,热衷于短期行为,搞“假、大、空”;三是缺乏调查研究、未结合实际导致的“本本主义”,绕开矛盾和问题, 以简单化的方式来落实上级政策,脱离客观实际,难以解决问题;四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下的投机主义,少数干部利用制度漏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二、《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

王锦玉: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充实完善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处分条款,对违纪情形、量纪标准进一步明确。

一是针对“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分别对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 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问题,规定了相应纪律处分。

纪委干部专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

特邀嘉宾:冷汉军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曹星宇四川省纪委监委第十五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冰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重点是什么?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

一、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有哪些制度性成果?

冷汉军:新修订的《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促进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执纪执法贯通体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在理论理念上的贯通。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从本质上看,党纪和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从维度上看,党纪和国法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从功能上看,党纪和国法具有手段的相似性和目的的一致性。执纪执法贯通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一体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落实依规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执纪执法贯通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在体制机制上的贯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形成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检与监察、执纪与执法有效衔接、统一的信访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线索处置制度、审查调查制度、案件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上的贯通,形成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横向协作、指挥灵敏的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执纪执法贯通体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程序措施上的贯通。通过优化工

作程序,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执纪手段权限与执法手段权限配合使用,执纪执法一体推进。如,在立案环节,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 一般同时办理党纪、监察立案手续;在证据收集、措施使用上,一般对违纪证据和违法证据同步调取,尽量做到证据形式标准的统一,最大化发挥制度优势;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通执纪执法,全面审核“纪、法、罪”,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

曹星宇: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进一步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党内法规支撑;宪法的修改及监察法的颁布,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搭起了基本框架,为推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明确了程序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实现有效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 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二、《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 曹星宇:新修订的《条例》,一是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第三十条规定,

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

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这些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

冷汉军:《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严肃性。《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充实调整纪法衔接条款,更好织密制度笼子,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如,《条例》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

二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协同性。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同时,《条例》探索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等,推动形成惩戒合力。

三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纪法贯通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

适用等方面贯通,更重要的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法衔接也不仅是证据标准、案件处理等方面的衔接,更重要的是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从而使纪理与法理的融合更加紧密,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如,参考刑事法律规则,《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予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三、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需重点把握哪些方面?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

李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坚持纪法双施双守,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实现纪法贯通衔接。

一是纪法思维的转换融通。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不可偏废。纪检监察干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树立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维护者和执行者的主体意识,贯通运用纪法措施对违纪违法涉及的“人、权、事”查清楚、弄明白,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全面调查,充分评价。要坚决摒弃重纪轻法或重法轻纪的单一性思维,避免“纪法不分、以纪代法”和“以法代纪、以刑代罚”,增强纪法贯通意识。

二是纪法规定的贯通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为构建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实践中,要重点把握审查措施与调查措施的贯通,除只有监委可以采取的措施,如留置、搜查、讯问、通缉等,纪委和监委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多数一致,且在使用权限和要求上也基本一致。这就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内法规、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政策全面熟悉掌握,深刻把握纪法贯通的内在逻辑、衔接规定、贯通依据,提升贯通运用和执行的工作能力。

三是证据标准的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一体决策、一体运行,执纪执法活动中对“纪、法、罪”的不同证据标准也要贯通运用。执纪执法工作都要求全面、客观收集、鉴别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实践中,“纪、法、罪”分属三个不同的评价体系,既相

互贯通,又不完全等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体把握也存在梯度和层次差异。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注意避免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标准把握不严、取证不足的问题,或者机械套用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过度取证的问题。

曹星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这就必然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知纪、也要懂法,还要做到融会贯通。具体而言,一是要在树立执纪与执法贯通的理念上下功夫。纪检监察干部要形成执纪和执法相贯通的意识,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 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把监察法和刑事法律衔接起来,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始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纪执法。

二是要在夯实纪法业务素养上下功夫。既要将《条例》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跟进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又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 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探索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效途径。

三是要在强化实践磨炼上下功夫。“刀在石上磨,人在事上练”。在监督执纪执法中,要主动作为、勤奋敬业,不断积累经验;要用心、用脑,不断学习借鉴、取长补短;要善于总结,每一项工作,都要主动总结得失,经验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发扬,教训要在今后工作中尽力避免。

四、如何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从政治上、纪法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

冷汉军:一是讲政治,从政治高度审视个案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微信22665800整理,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在具体案件中,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首先审核党员干部能不能做到“两个维护”、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没有得到落实,既看到违纪违法行为本身及后果,更要看到违纪违法行为背后反映出的政治生态, 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用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和充分评价。

二是讲证据,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对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同步审查调查、一体审核把关。要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全面查清事实,既收集固定证明有错或错重的证据,也收集固定证明无错和错轻的证据,有理有据地作出综合考量。在处理上,要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衡量,坚决防止“以纪代法”或“以法代纪”,同时注重事实、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档次等方面相互匹配,实现纪法有效贯通又不彼此代替。

三是讲情理,贯通运用政策策略。纪检监察工作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 要真正实现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就必须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相统一,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综合考虑事实证据、认识态度、纪法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依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实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

四是讲效果,体现办案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跟踪回访经常化、澄清正名制度化、关心关爱具体化, 激励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冰:一是坚持从政治的高度把握审查调查工作,揭示违纪违法问题本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甚至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最根本原因是政治变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审视背后的政治问题。审查调查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从政治规矩严起,要通过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如,“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这种具有“表里不一”特性的违纪行为,必然是政治问题和其他问题相互交织,因此,不能单纯查处面上问题,却对党员干部的政治品德问题不闻不问,对违纪违法行为给政治生态造成的严重破坏视而不见,必须深挖根源、对症下药,达到净化修复政治生态目的。

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精准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实事求是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是准确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 的前提和基础。审查调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客观全面核查问题,收集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

性量纪有关的全部事实要素,以确实充分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在此基础上,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从“纪、法、罪”三个层面对违纪违法事实全面评价。在评价时,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强调党员干部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严格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同时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对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要坚持把严的基调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有机结合起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严有标准、宽有尺度,宽严相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不能只查违纪违法问题不查违纪违法情节,要重视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 充分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态度、客观环境、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全面、客观、历史、辩证地看问题,努力将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有机结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纪委干专访:严格精准 切实维纪律

特邀嘉宾:张雪贫云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曾茝重庆市纪委监委第十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洪霞,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 强化纪律执行有何重要意义?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怎样履行好职责,切实维护党规党纪?如何加强纪律教育,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怎样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

一、强化纪律执行有何重要意义?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怎样履行好职责, 切实维护党规党纪?

曾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认真,要害是从严。

以强化纪律执行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实。

以强化纪律执行遏制党内消极腐败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再到“取得压倒性胜利”,直到如今的“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不敢腐”的震慑充分彰显,“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自觉显著增强,党风政风持续改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干事创业氛围更加浓厚,这些都离不开严格精准执纪的保障作用。

以强化纪律执行赢得民心、赢得主动。新时代以来,我们通过强化纪律执行,严查“蝇贪蚁腐”,有效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新征程上,我们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站稳人民立场,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一定能凝聚起迈向伟大复兴的蓬勃力量,团结带领亿万人民创造新的辉煌。

洪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有着重大意义。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及有关主体要持续以高质量

履职推动党内各项法规制度落细落实,保障党的纪律和规矩不折不扣执行。 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纪律防线。党组织承

载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的执行任务。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定期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严格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及时发现、严肃处理。

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党的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监督推动党规党纪执行上负有独特重要职责。党章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检查机关要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使党的纪律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对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有关主体要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除了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党员应始终将强化党性修养、严守党规党纪作为终身课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广大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以党规党纪为标尺,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于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要敢于抵制和斗争。党的各级部门也要肩负起确保纪律执行的责任,在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对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也要一体执行,比如,组织人事部门还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对于选人用人方面的纪律要求。

二、知纪明纪是遵规守纪的前提,如何加强纪律教育,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

张雪贫: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一是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让遵规守纪的防线牢起来。把党的政治纪

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透过业务看政治,从政治视角审视业务问题,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等问题,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到实处,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二是纪律教育要全覆盖、长效化,让遵规守纪的意识强起来。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通过书记讲廉政党课、集中学习、撰写自查自纠材料、推动落实整改、常态化开办审理小课堂等丰富形式,实现纪律教育全员参与,推动纪律规矩入脑入心。

三是紧盯关键人群、重要节点,让遵规守纪的要求严起来。抓紧“关键少数”,做实对“一把手”政治监督,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律教育,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督促年轻干部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紧盯“重要节点”,在新入职、新提任、节假日等节点做好廉政提醒, 时刻督促绷紧纪律之弦。

四是正面引导、反面警示相结合,让遵规守纪的风气浓起来。比如,我们通过“廉洁文化走廊”“文明讲堂”等形式载体,充分发掘本土廉洁文化基因, 把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从身边的榜样和先进典型中不断汲取精神养分,固本培元;根据不同岗位、不同领域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 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

曾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是明知故犯, 知纪违纪,但也有人浑浑噩噩,对纪律要求茫然不知。

要常态化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要把学习贯彻党章摆在首位,进一步增强党的意识、党章意识、党员意识,让每一名党员干部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切实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体现在各项工作中。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扎实开展纪律教育,让每一名党员干部知道违反党的纪律会产生的后果,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

要持续强化案件查办。“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巨大成效,一条基本的经验就是坚决查办案件。反腐

的利剑不仅可以斩落腐败分子,更可以让那些面对党纪国法心存侥幸、伺机而动的人心生敬畏。要不断增强惩治力度,高悬惩戒之剑,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 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要有针对性进行警示教育。“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把最本质的问题、最核心的原因、最突出的危害、最值得警示的教训讲清楚。根据案发的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精准滴灌、靶向发力,让教育对象同频共振、入脑入心。

三、纪律处分条例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了哪些完善?怎样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

张雪贫: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比如,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第十九条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明确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第五条、第十九条内容前后呼应,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注重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比如,第十七条进一步充实完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运用规则,增写了退赔违纪所得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六条完善了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明确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党纪处分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衔接、贯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洪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

导向严格纪律执行。”贯彻落实全会要求,结合实践经验,我理解有以下几点需要重点把握。

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是严格纪律执行的必要前提。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只有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才能确保纪律执行的正确方向。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规依纪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同时,要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既要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常理常情,使处理结果既符合党纪国法,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做实思想政治工作,是严格纪律执行的重要保障。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严格纪律执行的重要方式。在纪律执行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要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等活动,提高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是确保纪律执行效果的关键环节。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运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加强对下指导,主动防范自由裁量权大、纪法适用不平衡等情况。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确保纪律执行不走偏、不变通、不打折扣。

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是严格纪律执行的有力举措。要结合三次全会精神要求,制定具体化的操作办法和规范化的处理程序,一体推进“预警提醒、澄清查诬、精准问责、容错纠错、回访教育”等工作向监督执纪全链条、各环节拓展,为干部澄清是非、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作出纪律处分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是什么,怎样落实权限从严、程序从严的要求?处分决定作出后如何宣布和确保执行到位?

曾茝:实施党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权限从严、程序从严。党章、纪委工作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纪律处分工作的程序,微信32 31 169,《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对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特殊情形,党中央、各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处分批准权限进行了细化,这些都为作出纪律处分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指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党支部讨论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在决议上签写意见。

特殊程序是指存在案情涉密、敏感的,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 违纪党员系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等情形,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县级以上纪委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同时,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被审查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决定不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张雪贫:全面及时、规范有序、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对于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以及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重执行工作的“时效性”。纪律处分条例对处分决定执行时限有明确要求,如果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一般一并宣布,如果只给予政务处分的, 实践中我们参照党纪处分在一个月内宣布。对送达、执行、执行情况回报、涉案财物处置等均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注重执行工作的“全面性”。除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外,根据受处分人的身份情况,送达主管单位或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同时,以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的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宣布、执行、执行情况回报等工作。

注重执行工作的“延伸性”。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送达环节,做好

与受处分人谈心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在宣布环节,做好警示教育“后半篇文章”,将处分决定“一张纸”变成警示教育“一堂课”;以“通篇文章”理念, 通过针对重点人开展跟踪回访等形式,检查教育帮扶成效。

为进一步抓好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工作,云南省纪委监委制定了《省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程(试行)》在全省范围内下发,供各级参照执行。首先,从责任上规范,健全体系、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 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其次,从内容上规范,严格标准、细化操作, 明确了宣布、送达、执行、执行情况回报等环节相关工作,做到有规可循、标准统一。最后,从监督上规范,督促整改、检查通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和省纪委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一条一对《条例 心里“噔”好几

学习时报评论员 许宝健

学习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看着看着心里就“咯噔”一下,再往下看,心里又“咯噔”一下。一条一条看下来,心里“咯噔”好几下。

问周围的党员干部,心里“咯噔”的不是个别情况,而是很多人的真实感受。细琢磨,这“咯噔”一下“咯噔”得好,说明在学习的过程中,《条例》的具体内容对党员干部的内心世界真正有所触动。就像走路遇到高压线,即使没有碰触,心里也会突然发紧一样,由不得你不警醒。还有的党员干部讲,虽然《条例》历经三次修订,但以前并没有上心读过,说不上真正了解和掌握, 总觉得自己不会违纪犯错,对守住纪律红线心里始终是有底气的。甚至有的党员这样说,自己无权无势,根本没有条件、没有资格违纪犯错。

看了《条例》才知道,所谓“底气说”“资格论”都是糊涂认识、都是危险思想。《条例》看与不看不一样,学与不学大不同。看了学了,心里“咯噔” 过了,这正是《条例》制订初衷的一个体现,正是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所要追求的效果。“咯噔”一下,“戒尺”长一寸,“堤坝”高一分。今天多几下“咯噔”,正是为了长久的心定神定。

新版《条例》共311158条,两万多字,认认真真读下来,有三点深刻感受。

一是要求高,这主要体现在政治上。《条例》所针对的对象是党员,党员是政治身份,从政治上要求是《条例》的一条鲜明主线。这一点,既体现在总则的要求当中,也体现在具体条款的要求当中。我们党有六大纪律,排在首位的就是政治纪律。《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了28条,微信22665800整理,即从第49条到第76条。第49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样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时刻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最高政治原则。应该说, 这些年在媒体、论坛等公开场合,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论基本没有了,但在自媒体、私下聚会等场合,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殊不知这已在违纪的边缘,甚至已触碰纪律红线。

二是要求严,这主要反映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制定纪律和执行纪律总的趋势是越来越严、越往后越严。政治上的偏差源自思想上的动摇,而思想的变化也不是无迹可寻的。在一些违纪违法案例中, 我们经常看到,个别党员干部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有的还热衷私下分享和传播,不信大道信小道,不信国内信国外。这些行为理所当然在严之列,理所当然要受到党纪的处理。党员干部必须明白,这样的事情即使做得再私密,那也不是个人的私事,不能存侥幸心理。

三是要求细,这主要体现在针对性上。对着党员干部的问题去,是《条例》的鲜明指向。我们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要把纪律的笼子扎得越来越密,百密而无一疏。这次新版《条例》新增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只有8条,但针对性强、操作性强、警示作用大。我们讲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这个“上”和“中心”可不是只挂在嘴上,而必须体现在党员干部的行为上。《条例》明确规定在群众工作中哪些不能做,做了就是违反群众纪律, 就要受到纪律处分,是一种从反面入手的正向激励。比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等等。在这几条之后《条例》还特别加了一句话: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种在一般条例中很少见的提示,不但不多余,而且十分必要。乡村振兴是当前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是与群众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工作。

《条例》每条都像一个标明了座次的座位,党员干部学习《条例》应逐条对号入座,对一对,坐一坐,看看心里是什么感觉。

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纪律是约束,而且是硬约束,违反了就要受到处理。但纪律对我们也是帮助,当面临外界诱惑的时候,当内心澎起欲望的时候,纪律就是我们手里的武器,它加持我们战胜诱惑和欲望,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清廉之身。所以,我们不仅要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而且还要感谢纪律。

通读《条例》最多小半天时间,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4月到7月,也只是为期4个月,但遵纪守纪却是一名共产党员一辈子的事。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党校(国家行政院)教授、博士导师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看点及学习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19972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

20031231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于是我 们对2003年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201510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 后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15年修订的《条例》坚持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纪法分 开的同时又相互贯通,实现了思想认识上的飞跃。

20188月,又一次修订的《条例》正式发布。此次修订与2015年《条例》一脉相承,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要,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2312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24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个重要意义,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202111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两个确立”,即“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了“两个维护”,即“坚决

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02210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 中统一领导”作出部署。“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 们取得的重要政治成果,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 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 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 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个重要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比如,《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个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还应该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党员干部在贯彻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因此,我们需要修订《条例》,充实违纪情 形,细化处分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个重要意义,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可以看到,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在党中央的坚持不懈下,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制度成果。比如,2019年,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同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22年,联 系 微 信22665800,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另外,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202319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工作报告指出,要“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20231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202312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该条例自202411日起施行。

(三)新修订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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