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二、修订《规定》主要遵循的原则
三、《规定》修改完善适用范围
四、《规定》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五、《规定》完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要求的实施与监督
六、《规定》细化完善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要求
七、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八、《规定》全文学习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二)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
(三)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对党忠诚
(二)担当作为
(三)依规依法
(四)保障民生
(五)作风过硬
(一)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和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发放贷款、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
(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六)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一)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
(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
(四)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五)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六)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七)监守自盗、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虚增商业环节
(八)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
(九)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一)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
(四)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
(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
(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八)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九)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
(二)偏离主责主业
(三)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
(四)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
(五)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
(六)进行数据造假
(七)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交易
(八)通过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虚假合资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
(九)违反合规和廉洁要求拓展境外业务
(十)其他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一)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二)在企业重组
(三)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选拔任用企业人员
(四)不按照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
(五)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人事任免等有关情况
(六)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请示报告、备案审批等程序
(七)违规招聘、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或者本系统内从业
(八)随岗位变动打招呼调用原任职企业人员
(九)私自干预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选人用人工作
(十)其他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
(一)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二)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
(五)工作中空喊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
(七)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重点内容学习宣讲
202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2009年颁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状况的发展变化,党中央决定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认真做好《规定》修订工作。修订《规定》,有以下4个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强调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等等。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订《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细化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作出贡献。
二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时代以来,我们党着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国有企业的核心功能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修订《规定》,着眼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信念、任事担当,在促进高质量发展上积极作为、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上攻坚克难,为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功能作用、确保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三是纵深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对国有企业巡视巡察全覆盖,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加大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度,国有企业严的氛围逐步形成、正的风气逐步树立,政治生态持续向好。修订《规定》,巩固拓展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总结好运用好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定不移推动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四是着力破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经过新时代以来持续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纪律观念、廉洁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要看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党和国家发展战略;有的靠企吃企,通过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进行利益输送;有的搞监守自盗、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等。修订《规定》,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突出廉洁问题,找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不断扎紧制度篱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履职、廉洁用权。
二、修订《规定》主要遵循的原则
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总体要求,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从严从实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
三是突出规范重点,着重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和存在廉洁风险的行为作出规范,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共性违纪违法问题不再重复规定。四是注重衔接配套,加强与新时代以来出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协调联动,对其中涉及廉洁要求的内容作出系统集成的规定。
上述原则也是《规定》修订工作的主要特点,有利于把党中央关于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在国有企业落实到位,实现《规定》的与时俱进。
三、《规定》修改完善适用范围
2009年《规定》将适用对象明确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规定》执行。新修订的《规定》,适应管党治党现实需要,结合国有企业发展变化,从“国有企业”和“领导人员”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在国有企业类型方面,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衔接,新增国有“全资”企业;二是考虑到有些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本企业进行实际支配,这些企业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规定》将此类企业也纳入规范的范围。
在领导人员方面,突出“党组织管理”,聚焦领导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关键少数”,对“领导人员”进行分项列举,规定为3类:一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两类是对2009年《规定》中“领导班子成员”的细化,第三类是此次修订对适用范围作出的进一步拓展,主要考虑是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也掌握重要经营管理权,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监督有利于贯彻全面从严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发展稳定。
实践中,需综合把握国有企业类型及人员类别,确定是否将相关人员纳入《规定》适用范围。此外,新修订的《规定》结合适用范围的完善,对参照执行人员的范围作了相应修改。
四、《规定》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调整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点。2009年《规定》第二章分5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列出了具体行为规范,每一条都是先提出正面要求,再列项规定不得从事的具体情形。
新修订的《规定》对原有体例进行了优化调整,围绕实现国有企业经济属性、政治属性、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在总则中集中提出正面要求,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5个方面。第二章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损害公利、谋取私利行为以及问题突出的领域,对原有行为规范进行扩充调整,分类列出禁止性规定,涵盖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以及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搞“四风”7个方面,每个方面又以“负面清单”方式列项规定了典型表现。这些“负面清单”与总则中的正面要求相呼应,从正反两个方面清晰列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增强了《规定》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利于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提供纪律保障。
五、《规定》完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要求的实施与监督
新修订的《规定》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监督的实践做法进行系统总结,主要从3个方面予以修改完善:一是压实“两个责任”,充实党委(党组)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举措,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的规定。二是强化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充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的内容,增写外部董事监督、财会监督等规定。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实施责任,增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跨境行为监督、廉洁文化建设等内容,健全从业管理规定等。上述制度和举措,构建起有力有效的实施与监督体系,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用权。
六、《规定》细化完善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要求
新修订的《规定》科学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的内在统一关系,主要从5个方面细化完善违反规定行为处理的相关要求。
一是充实有关责任追究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衔接,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
二是完善经济惩戒规定。吸收借鉴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者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或者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进一步发挥经济惩戒威慑作用。
三是充实不当利益处理规定。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相衔接,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获取的职务、岗位等级等其他利益,按规定予以纠正,彰显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四是完善禁入限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衔接,分别明确受到免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禁入期限,从而有效防止这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再次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避免国有资产蒙受更大损失。
五是增写准确追责的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衔接,明确不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要求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良好氛围。
七、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政治责任。党委(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要加强《规定》宣传教育,促进相关党组织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学深学透、见行见效。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重大问题,把《规定》实施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要内容,营造国有企业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深化专项监督。要突出重点,紧盯企业并购重组、产权登记交易、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督力度,严防廉洁风险。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挖细查国企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严肃处理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行为,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落到实处。
八、《规定》全文学习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下列领导人员: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二)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
(三)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
(一)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二)担当作为,勇于创新、锐意进取,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企业不断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依规依法,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谨慎用权、严守底线,公私分明、诚实守信,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五)作风过硬,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强化党的工作机关具体责任,把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营造国有企业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惩治靠企吃企、设租寻租等系统性腐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和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发放贷款、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
(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六)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或者未经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