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精准问责、严守底线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
(一)看主观动机
(二)看客观条件
(三)看程序方法
(四)看问题性质
(五)看后果影响
(六)看处置行为
(一)当事人应当主动查找失误环节
(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跟踪督办
(三)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深入分析问题原因
(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对发现失误和错误后纠错纠偏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批评或者追责
(一)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按照政策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
(三)组织部门对涉及容错纠错的干部应当加强跟踪回访
(四)宣传部门应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保护和调动全省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指当事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容错纠错应当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创造性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创业,努力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历史辩证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出现的不同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处置行为等情况,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三)精准问责、严守底线。坚持严肃、规范、精准、慎重追责问责,不搞层层加码和附加,不人为扩大追责人数,原则上不越级追责问责。严守党纪国法底线红线,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