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
(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
(三)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四)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几种事项:
(一)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三)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第四条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