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话主体
二、谈话对象
三、谈话类型和方式
四、谈话情形和要求
(一)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形和要求
1.谈心谈话的情形
2.谈心谈话的要求
(二)任前谈话的情形和要求
1.任前谈话的情形
2.任前谈话的要求
(三)开展履责谈话的情形和要求
1.履责谈话的情形
2.履责谈话的要求
(四)开展提醒谈话的情形和要求
1.提醒谈话的情形
2.提醒谈话的要求
五、谈话工作程序
(一)谈心谈话工作程序
(三)履责谈话、提醒谈话工作程序
1.谈话主体事先了解情况
2.谈话主体要向谈话对象说明事由
3.谈话主体和谈话对象要认真填写谈话登记表
六、谈话工作纪律要求
1.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落实党内谈话制度要求
2.学校党委书记、各中层机构党组织书记指定谈话的
3.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4.谈话应当本着从严要求与关心关爱并重的原则
5.谈话应当做好准备
6.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
7.党员干部接受谈话
七、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持续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各中层机构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学校纪委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主体
谈话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谈话”的原则由学校各级党政一把手、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归口负责,也可以由各级党组织书记指定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
二、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是学校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三、谈话类型和方式
主要包括谈心谈话、任前谈话、履责谈话和提醒谈话四种类型。谈话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四、谈话情形和要求
(一)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形和要求
1.谈心谈话的情形
(1)领导班子出现不团结的;
(2)职务职级发生变动或者退休的;
(3)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工作表现突出的;
(4)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置的;
(5)患严重身心疾病、遭遇重大挫折、遭受家庭重大变故、经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事故,以及长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
(6)其他需要进行谈心谈话的情形。
2.谈心谈话的要求
(1)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谈、主动谈,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2)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真心沟通、关心帮助、有效疏导、注重实效,真正化解矛盾和解决实际问题。发现重要情况或者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处置,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二)任前谈话的情形和要求
1.任前谈话的情形
新任(含提任、转任)的学校处级、科级干部,以及岗位调整、新进的其他管理人员。
2.任前谈话的要求
(1)新任的学校处级干部,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在其任职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任前谈话,明确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强调廉洁自律,提出履行“一岗双责”的具体工作要求。
(2)集中换届新任上岗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个人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进行一次任前集体谈话。
(3)各中层机构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部门)新任的科级干部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任前谈话。
(三)开展履责谈话的情形和要求
1.履责谈话的情形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
(2)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不力、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