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
(二)专职教师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三)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
(四)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记录和报送
(一)日常考勤
1、各部门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
2、各部门填报考勤表时
3、各部门要客观真实地填报考勤表
(二)会议考勤
(三)其他
1、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与其奖励绩效工资挂钩
2、人事处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国家法定假日规定
(二)病假规定
1、教职工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
2、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休养
3、教职工病愈后恢复工作
4、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5、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6、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
7、教职工病假期间
(三)事假规定
1、全年累计事假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
3、事假期满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
5、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事假超过1个月的
(四)婚假规定
1、婚假3天(路程假除外)
2、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4、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
(五)产假规定
1、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
2、女职工产假为158天
3、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可以申请产假
4、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
5、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
(六)探亲假规定
1、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
4、探亲路费报销
5、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
6、教职工的父母一方和教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
7、探亲路费经所在部门初审后
(七)丧假规定
(一)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
(二)中层领导干部请假按照组织部相关规定办理
(三)一般教职工请假
(四)教职工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
(五)请假期满
(一)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一)旷工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学校和部门召开的会议或重大活动者
3、因公出国(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
4、请假期满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
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二)旷工处理
1、凡是有旷工行为者
2、计算旷工时间
3.本表一律用A4纸填写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及日常考勤管理,保障学校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考勤要求
(一)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按日考勤。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
(二)专职教师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参加规定的政治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备案后的作息制度规定进行考勤。
(四)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记录和报送。参会中层干部的考勤结果会后次日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登记统计并签字后转报人事处;参会其他人员的考勤结果直接报人事处。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考勤,计入每月考勤统计表并报人事处。
第四条 考勤执行
(一)日常考勤
1、各部门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报表工作。考勤工作列入被指定人员的岗位职责。考勤员要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办事认真。其职责是及时、如实记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妥善保管好各种请假凭证;及时报送考勤结果;如实反映教职工出勤存在的问题。考勤员于每月24日将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的考勤表(一律按统一样式打印)报人事处。
2、各部门填报考勤表时,须同时报送各类休假人员的《请假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等附件。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各部门要客观真实地填报考勤表,不允许瞒报、少报或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将对本单位考勤员和分管考勤工作的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会议考勤
按实际开会时间记考勤。因公差、上课等履行请假手续的教职工,不记缺勤。
(三)其他
1、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与其奖励绩效工资挂钩;考勤结果也是教职工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人事处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考勤执行情况,抽查结果及时在校园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请 假
第五条 假期类型及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日规定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节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规定
1、教职工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不扣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按90%),奖励绩效扣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按80%),奖励绩效扣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90%计发,奖励绩效扣发。
2、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病愈后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2个月(60天)及其以上的,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重新计算;坚持正常工作不满2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5、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6、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7、教职工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来自:www.gongxunwang.com,联系管理QQ 22665800,微信22665800,海量热门优质材料和PPT课件
(三)事假规定
1、全年累计事假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即30天),奖励绩效按天扣发,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和基础绩效的60%发放,奖励绩效按天扣发;全年累计事假达6个月(含6个月,即180天)及其以上者,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3、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与部门领导联系、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