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婚姻家事关系情感修复的配套机构
2、婚姻家庭关系修复需求对应的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3、尚未形成婚姻家庭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建立婚姻家庭关系修复中心
2、构建多元家庭关系修复主体
3、探索“司法审判+专业服务+项目服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背景情况※
近几年来上海家庭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仅静安区法院受理的离婚等家事纠纷达779件,约占该院民事案件总数的八分之一。但长期以来婚姻等家庭关系危机未能得到重视和及时救治,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引发了诸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老人赡养等社会问题。上海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的比例快速攀升。妥善化解婚姻家事矛盾纠纷,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及分析※
1、缺乏婚姻家事关系情感修复的配套机构
在离婚、抚养及继承等家事纠纷中,人民法院是否对当事人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修复、心理进行干预治疗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在离婚纠纷和家暴案件中,法院只能依法对实施家暴方进行训诫、罚款和拘留等处罚,缺少配套的情感修复和心理干预的职能。从目前基层民众组织的设置和职能上看,我国也缺乏专门的指导处理夫妻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夫妻对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等纠纷的机构。这使得人民法院无法将司法职能与社会服务有效链接。
2、婚姻家庭关系修复需求对应的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随着我国城市化不断推进,目前无论是村委会、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家庭层面的程度在不断弱化,其成员也大多未进行法律等方面专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