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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赋权的
原实施层级
1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旗县级
2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
3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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