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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_1VIP专享

提纲: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指挥体系

2.1.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2.1.3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1.4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2.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2.1医疗机构

2.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2.3卫生监督机构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人

3.3.2责任报告单位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3.3.4报告内容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3.3.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它报告方式

4.1应急响应原则

4.2分级响应

4.2.1一级响应

4.2.2二级响应

4.2.3三级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市级应急指挥部

4.3.2卫生计生部门

4.3.3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3.5卫生监督机构

4.3.6非事件发生地区

4.4应急响应终止

5.1后期评估

5.2抚恤与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6.1.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6.1.2.1急救机构

6.1.2.2传染病救治机构

6.1.2.3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机构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组建原则

6.2.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6.2.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6.2.4演练

6.3物资保障

6.4经费保障

6.5通讯与交通保障

6.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6.7法律保障

6.8宣传、教育和培训

7.1名词术语

7.2奖励与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859日印发的《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428

  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级应急处置工作。

  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传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体系

  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成立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领导、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 指 挥: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红十字会、市对台办、吕梁火车站、吕梁机场、武警吕梁支队等单位。

  职责: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应急处置物资、设备和人员;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信息和预防、控制、治疗工作动态;督查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计委主任担任。

  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 指导和帮助县(市、区)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及应急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和防病知识普及;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市新闻办:负责协调配合市外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调度,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 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组织、协调戒毒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协调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组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营业性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及有关标本物资的运送。

  市农委: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工商、质监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安监局:负责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符合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中毒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旅发委:协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旅游团队及人员做好游客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跨地区传播;做好涉外、涉港澳人员应急救治的协调、涉外宣传工作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据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组织公众和志愿者服务团队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对台办:负责做好市内突发事件中涉台同胞的应急救治的协调联络,涉台宣传,负责与省台办海峡会的联系协调。

  吕梁火车站:负责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 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吕梁机场: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 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本支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1.4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医学防控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

  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监测预警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

  (3)医学防控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旅发委、市对台办、市红十字会、武警吕梁支队、吕梁火车站、吕梁机场等部门或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

  (4)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提供应急处置资金,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治物资保障工作,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

  (5)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新闻办、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对台办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卫生应急知识。

  (6)专家咨询组

  市卫计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

  职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必要时负责采取收集标本并对采集样品向省疾控中心送检。

  2.2.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等报告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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