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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VIP专享

提纲: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2.1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2联防联控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3.1医疗机构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3卫生监督机构

2.4事权划分

3.1事件监测

3.2风险评估

3.3预警发布

3.4防范化解

3.5解除预警

4.1信息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4.1.2报告流程

4.1.3报告内容

4.2信息通报

4.3信息发布

5.1先期处置

5.2联防支援

5.3分级响应

5.3.1Ⅰ级响应

5.3.2Ⅱ级响应

5.3.3Ⅲ级响应

5.4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Ⅰ级、Ⅱ级响应终止

5.4.2Ⅲ级响应终止

6.1资金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保障

7.1总结评估

7.2抚恤和补助

7.3征用补偿

8.1预案宣贯

8.2培训演练

2.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3.吕梁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文字解读】市卫健委关于《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428日印发的《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分级分区、精准施策、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山西省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章。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与食品、药品、疫苗、学校、人畜共患传染病、环境污染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预案执行。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详见附件1

2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市、县各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医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吕梁飞机场、吕梁火车站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可增加相关市直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并明确其部门或单位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必要时,经市指挥部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市委书记、市长双组长制。市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建立平急一体化突发疫情应急指挥机制,提级指挥、扁平化管理。事件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县长临时列为市级指挥部副指挥长,在市级指挥长的领导下,市县工作专班融合第一时间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工作。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成员组成、主要职责详见附件2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2.2 联防联控

市指挥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成员单位实施特定情形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监测预警、信息互通、局部联动和协同处置等行动。同时与其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开展跨突发事件类别的公共卫生工作会商研判和对接联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较大级别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健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级别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由卫健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设综合协调组、医疗防疫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科研技术组、善后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七个工作组。

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3

工作组及人员组成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抢救、转运、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源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非住院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进行指导。

2.3.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市级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4 事权划分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家、省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对。市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

跨市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指挥部协调下,由市指挥部指挥。

跨县界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相关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3 监测和预警

3.1 事件监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种类和特点,划分监测区域,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哨点,明确监测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应急监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应急监测。

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开展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监测,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监测。

市、县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落实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制度。

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站),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开展动物间和暴露环境的病原学、血清学监测。

3.2 风险评估

市、县指挥部组织本级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大数据分析。必要时,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联合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综合现实证据、紧迫性、危害性、趋势性、可行性等因素,提出风险沟通、应急准备和防范等对策,明确预警等级和范围。

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警发布

市、县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已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市、县级指挥部组织动态研判、审慎会商后认为需要调高预警等级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 防范化解

进入预警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多项措施:

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专业处置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

有序合理筹集、调拨医药和防护消杀等必需物资。

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能力准备。

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公共卫生风险。

强化监测,及时收集报告和动态分析研判有关信息。

公布咨询电话和渠道,适时发布健康提示、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及时管控和处理谣言。

3.5 解除预警

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县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流程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级别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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