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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的名酒灭失 行为如何认定VIP专享

提纲:

一、孙某第一次收受茅台酒的行为应按照违纪处理

二、孙某第二次收受茅台酒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项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的名酒灭失 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孙某,男,中共党员,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分管干部监督工作。

  案例一:20205月,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该市市管国有企业总经理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某私企老板赵某顺利结算其承揽工程的工程款。赵某为感谢孙某,支出5万元购买2箱年份茅台酒送给孙某。

  案例二:202012月,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该市城管委主任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某私企老板付某所在的公司成功中标园林绿化项目。20211月,孙某在置办年货过程中,想从某商店购买2箱标价5万元的年份茅台酒以用于春节期间款待亲友,其便打电话将付某喊至该商店,由付某现场支付5万元为其购买茅台酒。

  20217月,孙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孙某收受的前2箱茅台酒因家中失窃被盗;2箱茅台酒在案发时已被孙某消费。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受贿罪。孙某利用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结算工程款、项目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价值合计10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在案发时,孙某收受的4箱茅台酒均已灭失,无法甄别茅台酒的真伪,也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犯罪数额便无法确定,故孙某不构成犯罪,对其行为应按照违纪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是5万元。上述两个案例的主要区别在于,孙某是否对茅台酒的价格有明确的认识。在茅台酒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对茅台酒价格有明确认识的,应按受贿犯罪处理;没有明确认识的,应按违纪处理。两个案例中,案例二符合按受贿罪处理的条件,故孙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是5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孙某第一次收受茅台酒的行为应按照违纪处理

  案例一中,孙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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