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1指挥体系
2.2市指挥部及职责
2.3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5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3.1资金保障
3.1.1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
3.1.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1.3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
3.2物资保障
3.2.1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
3.2.3严格按照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
3.3通信与信息保障
3.3.1通信运营部门保障救灾信息传递的畅通
3.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
3.4装备和设施保障
3.5人力资源保障
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3.5.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
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
3.6社会动员保障
3.7科技保障
3.7.1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
3.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3.8宣传和培训
4.1启动条件
4.2启动程序
4.3预警响应措施
4.4预警响应终止
5.1信息报告
5.1.1灾情初报
5.1.2灾情续报
5.1.3灾情核报
5.1.4旱灾报告
5.1.5报告内容
5.1.6灾情会商
5.2信息发布
5.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5.2.2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负责
6.1一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6.1.2启动程序
6.1.3响应措施
6.2二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6.2.2启动程序
6.2.3响应措施
6.3三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6.3.2启动程序
6.3.3响应措施
6.4四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6.4.2启动程序
6.4.3响应措施
6.5启动条件调整
6.6响应终止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重大灾害发生后
7.1.2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7.1.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7.2冬春救助
7.2.1县级民政部门
7.2.2市民政局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
7.2.3地方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
7.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冬春救灾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7.2.5市民政局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
7.2.6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粮食衣被等问题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1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
7.3.2市民政局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
7.3.3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级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7.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
7.3.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7.3.6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
8.1名词释义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印发的《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3〕62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市指挥部及职责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吕梁民航机场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太原铁路局吕梁站、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供电公司、人行吕梁中心支行、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人寿吕梁分公司、市委市政府新闻中心、吕梁电视台、吕梁日报社、吕梁人民广播电台、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的分管领导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
(4)指导、监督、协调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工作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和其他市支援;
(7)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拨付、管理、使用实施监管;
(8)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9)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信息。
2.3 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与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指令;
(2)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3)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4)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综合研判受灾情况,提出响应建议,根据市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引导新闻舆论,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应急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打击灾区盗抢活动及其它犯罪活动,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往灾区的重要物资安全到位。
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负责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接收捐赠款物,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灾民,保障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负责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
市财政局: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督促县级财政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与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安置场所和灾后损毁住房的建设,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勘察设计、抗灾设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临时安置场所的划定,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征用灾民转移的运输车辆;负责协助征用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负责组织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被破坏公路的抢修恢复,确保公路畅通。
市水利局:承担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恢复损毁的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等。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牧业自然灾害的灾情预测、评估和上报,组织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负责林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应急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伤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并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根据需要和指令,调派市和周边县(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援。
市粮食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粮油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
吕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及应急物资的空中运输。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开展现场救护;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物资和资金。
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受灾区域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承担震后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组织震后灾害的评估,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太原铁路局吕梁站: 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组织工作,抢修恢复管内被破坏的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畅通。
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工作,组织人员抢修辖区内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确保应急指挥部电力供应。
人行吕梁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人寿吕梁分公司:负责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委市政府新闻中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引导和服务工作
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吕梁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消除各种灾害后果,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武警吕梁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2.5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信息统计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分组职责:负责自然灾害信息的预报、分析、评估、核查、统计、上报工作,保持各相关部门灾害信息的共享,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2)灾民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吕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吕梁站、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
分组职责:负责紧急转移灾民安置总体计划的制订、协调和实施;负责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的资金与物资;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3)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吕梁民航机场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太原铁路局吕梁站、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供电公司、人行吕梁中心支行。
分组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灾区粮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灾区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4)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组成部门: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5)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委市政府新闻中心、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
分组职责: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6)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
分组职责:负责指挥、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7)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地震局、人行吕梁中心支行、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人寿吕梁分公司、吕梁军分区。
分组职责: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负责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负责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支持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行政、政策、信贷、保险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资金保障
3.1.1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做好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2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