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非法方式承揽了工程
(一)》规定
二、通过合法方式承揽了工程
三、因受贿人故意不结算工程款或设置障碍
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典型案例】
何某燕,个体工商户,挂靠某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到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六采区矿建工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何某燕于2020年中秋节前及2021年春节前先后两次送给该煤矿负责人荀某人民币30万元。后在荀某关照下,该项目的工程款顺利结算。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燕向荀某送钱,谋求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何某燕谋求的是正当利益,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燕以向荀某送钱的方式换取顺利结算工程款,属手段不正当,所获利益也必定不正当,何某燕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何某燕的行为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单纯的结算工程款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本案中何某燕通过挂靠方式承揽建设工程,所获利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是否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直接关乎何某燕是否构成行贿罪。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何某燕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荀某30万元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一、通过非法方式承揽了工程,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何某燕在不具备承揽工程资格的条件下,挂靠在某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承揽到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六采区矿建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