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1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3.3.1预警支持系统
3.3.2预警行动
3.3.3预警信息发布
4.1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
4.2事件评估
5.1先期处置
5.2应急响应
5.3启动程序
5.4应急行动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5.1响应升级
5.5.2响应降级
5.5.3响应终止
5.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5.7信息发布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3总结评估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队伍保障
7.3技术保障
7.4经费保障
7.5物资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宣传
7.7.2培训
7.7.3演练
8.1预案管理
8.2名词术语
8.3附图和附表
1.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4.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6.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
7.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报告后2小时之内进行现场核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30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3.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
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Ⅳ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30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3.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
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Ⅲ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
3.已经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
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Ⅱ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2.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
4.1起食品安全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5.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6.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
7.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Ⅰ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加强与事发地县级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
2.根据事件进展
3.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
1.及时派出由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现场
2.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
3.按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1.派出由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现场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
3.按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1.召开市指挥部会商会
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4.按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1.响应升级
2.响应降级
1.患者基本得到救治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
关于印发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印发的《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8〕45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外省市但涉及我市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为市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吕梁机场、吕梁火车站、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职责见附表1。
2.2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6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可吸收县级指挥部相关人员参加。各工作组职责见附表2。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避免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2 监测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委、教育、公安、新闻宣传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支持系统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3.3.2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3.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第一时间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有关监管部门查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见附表3。
4.2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确定应急响应级别而进行的。评估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构成或为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5.2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响应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见附表4。
各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本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5.3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5.4 应急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
(2)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4)对被污染的食品,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少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5)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防控和处置。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5.1 响应升级
当事件发展进一步恶化,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2 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5.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7 信息发布
市级响应相关信息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按照统一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市、区)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直各成员单位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应急处置调度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7.3 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7.5 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调拨的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
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与补偿。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宣传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
7.7.2 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
7.7.3 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