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
(五)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或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全市目标值的
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吕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称年度考核)。
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邮政管理局、吕梁公路分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吕梁煤监分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吕梁机场公司、孝柳铁路。
第三条 未纳入年度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市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