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的购买价与其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仍属于公共财产
二、低价购买房产应当以刑法上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定性
三、贪污数额以公共财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低买高卖国企房产如何认定贪污数额
【典型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T市某国有独资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营房屋买卖、置换等业务。2007年3月,该公司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出资2800余万元从T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款购入了50套住宅商品房,用于公司的房屋销售等经营活动;其中A户型住宅商品房购入价格为52万元/套。之后的三年中,由于T市房价涨幅较大,该公司陆续将这批50套住宅商品房中的40套房屋,以市场价格面向社会销售。2010年3月,王某考虑到T市房价还有较大上涨空间,未经公司房屋销售审核程序,直接安排销售人员低价出售了一套此前成本价为52万元的A户型商品房,实际由其个人出资54万元购买,并登记在其亲属名下。2012年7月,王某将该套商品房以159万元的价格售出,所得售房款全部据为己有,个人牟利105万元,2019年6月王某案发。经鉴定,该套商品房2010年3月的市场价格为84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于王某上述行为是否涉嫌贪污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应具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王某虽然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的商品房卖给自己,但其本人实际支付了54万元购房款,而其单位购入该套A户型商品房的成本为52万元,客观上其单位还获利2万元,单位的公共财产并未遭受损失,不应认定王某涉嫌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房产溢价资产的故意。经鉴定该套A户型商品房2010年3月的市场价格为84万元,王某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54万元购买了产权为单位所有的房屋,非法占有了本单位对该房产自然升值部分的30万元溢价资产。其客观上采取了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认定王某涉嫌贪污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房产的购买价与其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