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父的分销商经销活动是虚假的
二、A父实际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
三、结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准确认定受贿犯罪
四、以销售金额与正常劳务报酬的差额认定受贿数额
利用职权影响从事无风险商业活动获利是否构罪
【典型案例】
A,男,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18年3月,A利用职权为本地B公司老板张某谋取利益后,见B公司某一药品销售供不应求且利润巨大,便提出由其父代销B公司部分药品,张某同意。A父以出厂价在B公司拿货,再以统一中标价销往附近医院,从中赚取差价。因A父不具有药品分销商的销售资质,张某遂让其对外以B公司销售员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公司收到回款后,再把销售差价返还给A父,同时,A父到B公司拿货不用支付货款,销售不完可退还B公司。A父以此方式在短短两年内获利数百万元,A对此知情并认可。
【分歧意见】
本案对A是否构成受贿以及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父以出厂价在B公司拿货,再以统一中标价售出,从事的是分销商的市场经营活动,从中赚取的销售差价是通过市场经营行为所得的合法收入,不能将此认定为非法收取的财物。故不认定A受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A父自身不具有分销商销售资质,对外是以B公司销售员的名义进行销售,实际也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A父所得销售差价为其从事销售工作的劳务报酬。虽然收入高于一般销售员的薪酬,但因为一些私营企业薪酬发放标准不规范,认定某一职位正常应发多少没有统一标准,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出发,对此种行为不宜以犯罪处理。因此,A不构成受贿。
第三种意见认为:A父以分销商的形式获取销售差价,实际上只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而分销商的销售差价远高于销售员的薪酬所得,差额部分实为A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取利益的对价。因此,对A应以受贿论处。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本案中A父的行为看似分销商经销,实为销售员销售,只有区分真实和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结合权钱交易的本质,才能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