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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_1VIP专享

提纲: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

1.4.2快速反应

1.4.3预防为主

2.1领导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

2.2.1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2.2.2县(市、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2.3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2.3.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主要职责

2.3.2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3.3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2.4专项工作机构

2.4.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4.2现场指挥部

2.5县(市、区)机构

2.6专家机构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3.3.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管理工作

3.3.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3.3.3重大动物疫病预警级别在Ⅱ级以上时

3.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3.5预警级别发布前

3.3.6蓝色和黄色级别的预警

3.3.7预警信息发布后

3.3.8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

3.4报告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4.2报告形式

3.4.3报告时限和程序

3.4.4报告内容

3.4.5疫情的认定

4.1响应的原则

4.1.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

4.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

4.1.3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

4.2动物疫情分级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内呈暴发流行

4.3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4.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4.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4.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4.3.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4.4应急处置措施

4.4.1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4.4.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4.3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4.4.4处理记录

4.5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6力量动员与参与

4.7应急响应的终止

4.7.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

4.7.2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7.3严重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4.7.4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4.7.5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后期评估

5.2灾害补偿

5.3抚恤和补助

5.4恢复生产

5.5社会救助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

6.1.2各级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6.2.2交通运输保障

6.2.3医疗卫生保障

6.2.4治安保障

6.2.5物资保障

6.2.6经费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和演习

6.5宣传教育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惩

8.3.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8.3.2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扑灭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修订了《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08

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本市畜牧业生产及公共卫生安全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搞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动员,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2.2 应急组织机构

2.2.1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全面负责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纪检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纠风办、劳动保障局、林业局、交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分区、武警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办)设在市畜牧兽医局,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县(市、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3 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2.3.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制订和部署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3)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4)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5)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2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治办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承办日常具体工作并督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同时设立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后勤保障、市场监管、宣传、疫情信息报告、专家、候鸟监测、纪检监察等若干个工作组。

2.3.3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向政府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检查和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控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扑灭疫情和疫情损失费用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全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纠风办:协助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域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消毒站,并协助做好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督查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安排动物防疫技术攻关研究项目,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民政局:负责对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疫情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市内外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督查检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市商务局: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治疗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和受威胁区内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吕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及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专项工作机构

2.4.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2.4.2 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可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组织指挥。

2.5 (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6 专家机构

市防治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具体职责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3 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预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预防工作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预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实施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预防工作。

3.2 监测

市畜牧兽医局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预警

3.3.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管理工作。县级畜牧兽医主管机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3.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信息后,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

3.3.3 重大动物疫病预警级别在Ⅱ级以上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疫情动态,根据疫情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3.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国内已经有疫情发生,疫情可能会扩大,可能因动物产品贸易、候鸟迁徙等途径传入我市,对我市有一般性潜在威胁。

黄色等级(Ⅲ级):周边省份已经有疫情发生,疫情有扩大的趋势,可能因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人员往来、候鸟迁徙等途径传入我市,对我市有较大威胁。

橙色等级(Ⅱ级):省内已经有疫情发生,疫情正在逐步扩大,可能因动物产品贸易、人员往来、候鸟迁徙等途径传入我市,对我市已经产生威胁。

红色等级(Ⅰ级):我市周边已经有疫情发生,疫情正在不断蔓延,可能因动物移动、动物及其产品贸易、人员往来、候鸟迁徙等途径传入我市,随时可能对我市带来危害。

3.3.5 预警级别发布前,首先由各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3.3.6 蓝色和黄色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橙色和红色级别的重大动物疫病预警,须报请市应急办批准,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3.7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县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各自职责,进入相应的工作状态:

1)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零报告制度。

2)依法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对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存储的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

3)强化消毒措施,在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加工、存储等场所建立强制性消毒制度,对出入上述场所的交通工具、人员、物品等进行全面消毒。必要时,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建立动物及其产品调入事前审批制度,防止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

5)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好应急准备,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培训应急预备队。

6)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省界和与其他地市接壤的区域或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紧急免疫,设置免疫带。

7)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

3.3.8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调整结果要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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