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适用范围
1.4.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吕梁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局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2.1组织体系
2.2吕梁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机构组成见附件)
2.3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4综合协调机构
2.5.1发展与改革委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
2.5.2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
2.5.3公安、武警、消防、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
2.5.4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自身职责
2.5.5卫生部门做好伤员的救治
2.5.6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
2.5.7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2.5.8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
2.5.9水利、农业、林业部门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
2.5.10建设部门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2.5.11气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2.5.12科技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
2.5.13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2.5.14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
2.5.15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2.6专家咨询机构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2.7应急救援队伍
3.1信息监测
3.1.1市政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
3.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3.1.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局负责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突发环境事件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时
4.2.2突发环境事件为较大(Ⅲ级响应)时
4.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4.4应急指挥和协调
4.4.1应急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应急监测
4.6信息发布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1资金保障
5.2装备保障
5.3通信保障
5.4人力资源保障
5.5技术保障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市、县(区、市)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5.6.2市、县(区、市)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5.6.3市、县(区、市)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
5.7应急能力评价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
7.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吕梁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吕梁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市政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 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 吕梁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局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吕梁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机构组成见附件)。
2.3 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4 综合协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较大、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5 有关部门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协调特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5.1 发展与改革委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5.2 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5.3 公安、武警、消防、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2.5.4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自身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应急事故中人员安全,参与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2.5.5 卫生部门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2.5.6 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2.5.7 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2.5.8 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5.9 水利、农业、林业部门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2.5.10 建设部门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指导供水单位在水源遭受污染时强化供水管理,保证饮水安全。必要时启动备用水源或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及时通报污水处理厂运行和自来水厂水质情况。
2.5.11 气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2.5.12 科技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2.5.13 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2.5.14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2.5.15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6专家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生态和辐射环境监管中心、科技中心组成。
3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市政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水上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
3.1.3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按级别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 预警及措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Ⅳ级为蓝色、Ⅲ级为黄色、Ⅱ级为橙色、Ⅰ级为红色。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