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公寻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VIP专享

提纲:

  (一)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冶炼、化工、油气千线、管道输送、制药企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热、供气、供油、通信、网络、广播电视、防洪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所、车站、机场、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及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内容完整

  (一)总则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三)预警机制

  (四)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七)附则

  (八)附录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省属单位、市属单位应急预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16

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险分析结果,密结合实际,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针对不同层级内容各有所侧重。市、县两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响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营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冶炼、化工、油气千线、管道输送、制药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热、供气、供油、通信、网络、广播电视、防洪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所、车站、机场、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及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的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4、如遇无法支付、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如遇无法支付、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搜索资料
我的下载
浏览记录
会员中心
邀请奖励
网站首页
联系客服
  • 联系客服:226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