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省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
4、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1、根据事故发生状态
2、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
3、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汇总、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事故调查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和环节
2、事故处理组:根据调查结论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
4、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市食品安全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
6、综合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7、宣传组:由市宣传部负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日常宣传和培训
1、加强日常监管
2、建立举报制度
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2、报告范围
3、下级向上级报告
4、责任报告人或单位
5、初次报告
6、阶段报告
7、总结报告
1、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3、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关于印发吕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吕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吕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以防控为主,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国家规定,适用本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第二章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服从国家、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省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第六条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局等部门组成。
其工作职责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起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市监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统一对外、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局依法主要负责对水生动物养殖生产环节和初加工食用水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水生动物疫病的调查和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酒类、成品油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对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局依法主要负责对养殖生产环节和初加工食用畜、禽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动物疫病的调查和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办公室职责:
1、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汇总、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善后处理组、综合组、宣传组等7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根据预案规定,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和环节,责成环节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根据调查结论,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