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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VIP专享

提纲: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

1.4.2预防为主

1.4.3分类施策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市领导小组组成

2.1.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2部门职责

2.3县(市、区)政府职责

3.1预警监测

3.2信息报告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3.2.3报告内容

3.2.4报告方式

3.3分类处置

3.3.1政府债券

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3.3.3存量或有债务

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3.3.5其他事项

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3.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3.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3.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四级响应

4.1.2三级响应

4.1.3二级响应

4.1.4一级响应

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舆论引导

4.4应急终止

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评估分析

6.1通信保障

6.2人力保障

6.3资源保障

6.4安全保障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7.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7.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7.1.2违反国发〔2014〕43号、晋政发〔2015〕1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7.2追究机制响应

7.3责任追究程序

8.1名词

8.1.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包含政府债券风险事件和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8.1.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包含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和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

8.1.3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721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和稳妥处置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市县两级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金与利息,或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领导,相关县(市、区)协商办理。

  1.4.2 预防为主,及时应对。

  市县两级政府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和预防,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一旦发生突发债务风险事件,快速响应,妥善处置。

  1.4.3 分类施策,依法处置。

  在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按照风险事件的类别,分类施策;依法合规处置,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吕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在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吕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相应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2.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  长

  副组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吕梁中心支行、吕梁银监分局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和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和救助方案;发布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信息。

  2.1.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和执行市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和指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收集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分析判断风险预警信息和风险事件情况,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检查和汇报处置落实情况;修订和完善预案。

  2.2  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应急事件的新闻报道,根据市领导小组的安排,牵头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舆情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省发改委做好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规范各县(市、区)政府举债行为;建立和完善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机制;指导市级债务单位、县(市、区)政府依法合规化解债务风险,组织实施风险预防、监控预警及应急处置。

  市审计局: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向市政府提交相关审计报告。

  市国资委:加强相关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方案。

  市金融服务中心: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

  人行吕梁中心支行: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吕梁银监分局: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市农委等市级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及所属债务单位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积极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应急处置措施。

  2.3  县(市、区)政府职责

  加强债务风险管理;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对市、县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市级债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3.2  信息报告

  市级债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市级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山西省财政厅驻吕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吕梁财监办)。

  各县(市、区)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市级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经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市财政局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抄送吕梁财监办。

  县级政府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2.3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各级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各级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市财政局收回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各级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

  各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执行。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县两级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市级兑付出现违约;

  (2)市级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市辖区内15%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市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5)全市辖区内15%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6)全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7)市政府认定为特别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1)全市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县(市、区)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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