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赵某不构成受贿罪
二、赵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三、钱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
国企干部帮人揽业务近亲属背后收钱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赵某,男,中共党员,某省属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钱某,赵某妻子;钱某某,钱某之弟,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2年2月,A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需要采购一批不锈钢板材,通过询价后得知市场进价约每吨1.5万元。钱某某得知消息后,找到钱某,请其向赵某推荐由其承揽该业务,钱某同意后告诉赵某请其关照。后赵某向A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帮助钱某某公司顺利承接到该笔业务,合同采购单价为每吨1.8万元,合同金额3600万元。交易完成后,A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讨好赵某,将其公司此前的询价情况以及与钱某某签订合同情况告诉了赵某,赵某不置可否。同年6月的一天,钱某与钱某某聊天时表示其在股市上亏空较大,钱某某听后没几天,便到钱某家中送给其现金100万元,并说之前因为赵某的关照,赚了一点“小钱”,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赵某关照。钱某简单推辞后就收下了该100万元。之后,钱某将该100万元投入股市并再次亏空,因担心赵某责备,钱某没有将钱某某送给其100万元一事告诉赵某,直至案发。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受贿罪,钱某系受贿罪共犯,钱某某构成行贿罪。理由是,赵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并谋取了利益,由其妻钱某代为收受钱某某财物,两人共同构成受贿罪,相应地,钱某某构成行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钱某构成受贿罪,钱某某构成行贿罪。理由是,赵某与钱某之间缺乏犯意的沟通联络,且赵某对钱某收受财物行为不知情,因此不构成受贿罪,但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钱某向赵某转请托事项,且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钱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钱某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理由是,赵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且钱某因主体身份不适格,也不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其利用了赵某近亲属的身份,通过赵某职务上的行为,为钱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且收受钱某某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钱某某构成对合犯,即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赵某不构成受贿罪,钱某也不单独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赵某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钱某某承接到不锈钢板材供货业务,事后钱某某出于感谢,也送给了钱某现金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