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内呈暴发流行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
1.5.2快速反应
1.5.3预防为主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2.1.2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形式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3.3.4报告内容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节(II级)的应急响应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五、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6.2.2交通运输保障
6.2.3医疗卫生保障
6.2.4治安保障
6.2.5物资保障
6.2.6经费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和演习
6.5宣传教育
七、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
八、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7〕23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扑灭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含我市在内周边多个市呈疫情多发态势。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3个以上县或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含我市在内周边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且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两个县发生疫情;或市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我国已消灭的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在我市发生。
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两个县或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两个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内有5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菌)种发生丢失。
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内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的。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内呈暴发流行。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患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2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公安局、纪检委、宣传部、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纠风办、劳动保障局、林业局、交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分区、武警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同时设立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后勤保障、市场监管、宣传、疫情信息报告、专家、候鸟监测、纪检监察等若干个工作组。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向政府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检查和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控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扑灭疫情和疫情损失费用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宣传。对未解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预案,做好全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市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纠风办协助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域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消毒站,并协助做好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督查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安排动物防疫技术攻关研究项目,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民政局负责对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疫情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市内外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督查检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市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治疗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和受威胁区内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吕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及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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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级政府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驻军、武警系统参照市畜牧兽医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具体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