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飞:用心用情走好公益之路
杨学飞在审查案件材料。
“办案子考虑周全”“有情怀有智慧”……这是同事对江苏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官杨学飞的评价。2011年,杨学飞从河南法院系统被选调到江苏省检察院,至今已主办、参办、指导办理公益诉讼200余件。因办案成绩突出,杨学飞被江苏省检察院记个人二等功一次,2023年入选江苏省检察业务专家,2024年被确定为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333工程”培养对象。
探路者:两个“全国首例”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江苏等13个省份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杨学飞奉命负责江苏省检察机关试点具体工作。
如何寻找有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首要任务。短短4个月,杨学飞和同事跑遍了7个试点市,经综合考量确定了3条线索。杨学飞负责审查2条重点线索——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下称“鸿顺公司”)环境污染案,发生在常州市的由许建惠、许玉仙造成的环境污染案。经初步审查,杨学飞认为这2条线索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
2015年12月21日,常州市检察院将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至法院,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1月,该案入选最高检第8批指导性案例。
2016年4月11日,徐州市检察院诉鸿顺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成为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个案件和同时期的其他民事公益诉讼案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它没有公安机关负责收集的刑事证据,认定事实和证据全部要靠我们自行调查。”为此,杨学飞在和徐州市检察院承办人讨论后,提出建议:一是自行调取完善证据,收集近年来鸿顺公司被行政处罚的所有证据;二是借助专家辅助人提供专业性意见与技术支持。最终,他们查明鸿顺公司自2013年至2015年间私设暗管,多次违规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6.91万元的事实。鸿顺公司应按照损害金额的3倍至5倍赔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案件起诉后,因无先例可循,出庭时检察人员称谓、出庭预案内容、具体赔偿数额等程序和实体问题均成了难题。庭审前,江苏省检察院安排杨学飞等2名业务骨干在徐州市检察院呆了8天。经充分讨论,大家明确出庭检察人员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出庭,参照刑事案件的庭审预案、民事案件庭审形式确定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