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
2、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3、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4、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5、山东工商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6、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7、山东工商学院二级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情况报告表
8、关于(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
9、(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按姓氏笔画为序列)(样稿)
10、(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统计表(样稿)
11、二级分工会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模板)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三)办事公正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三)办事公正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规定需经教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的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
(二)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研究
(三)有关单位听取汇总意见后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
(二)闭会期间
(三)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一)主持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
(二)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四)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决定草案等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三)办事公正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
(三)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五)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负责教代会执委会会务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二)讨论通过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收集提案和建议
(四)监督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向教代会提交提案
四、向单位负责人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列席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三、办事公正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一)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的具体工作
(二)向学校工会上报提出召开大会的申请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
(四)接待代表和教职工来访
(五)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
(六)做好大会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1.□已经解决□正在解决□已列入计划
2.答复说明:
1.□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2.具体意见(可另附页):
2.本表一式两份
2.山东工商学院工会干部登记表
1、本选票用于差额选举
2、对选票内的候选人
3、书写选票的字迹要清楚
“双代会”换届工作指导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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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换届工作指导手册 目 录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 2、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3、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4、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5、山东工商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6、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7、山东工商学院二级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情况报告表 8、关于(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 9、(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按姓氏笔画为序列)(样稿) 10、(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统计表(样稿) 11、二级分工会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 2011 年 11 月 9 日 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 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2年 1月 1日起 施行。 1985年 1月 28日 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年5月18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加强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规范学校教代会工作,现将《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8日 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