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彭某在事实二中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彭某在事实三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之辨
【典型案例】
彭某,中共党员,某市某镇A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事实一:2017年至2018年期间,彭某多次对在A村进行违法建设的徐某提出要上报其违建行为,徐某表示“A村还有其他违法建筑,他们能建我为什么不能建”,彭某回答“别人肯花钱就可以建”,徐某害怕彭某上报后其违建厂房会被拆除,于是每个月给彭某3000元,共计7万余元。彭某在此期间未制止、上报徐某的违建行为。
事实二:2019年的一天,张某在A村倾倒装修垃圾时被治安队员发现并通知彭某,彭某到达现场后,以限制离开相威胁,对张某“罚款”5000元。后因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到场处理,张某未给付彭某5000元。
事实三:2020年,陈某租用A村一块土地用于建造、经营广告牌,彭某以村委会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要挟陈某,并指使多名治安队员前往现场闹事,骚扰、阻挠陈某施工,要求陈某交“保护费”,陈某被迫按彭某要求给其6万元才得以顺利经营广告牌。
【分歧意见】
对于彭某上述几起索取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三起事实中均利用了职务便利,且事实一中,双方已就权钱交易达成合意,不属于索贿,事实二中彭某利用了维护治安的职务便利,事实三中彭某组织治安队员闹事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一种手段,三宗事实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二中采用了胁迫、要挟手段,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三中,其有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行为,又有使用暴力迫使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在事实二中未利用职务便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事实三中,同时利用了职务便利和暴力、胁迫方式索要财物,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索要财物,手段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