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公寻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共犯之辨VIP专享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共犯之辨

  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关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常存在认识分歧: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

  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介绍贿赂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无期徒刑和死刑,量刑档次差别大,案件如何定性对被调查人影响较大。因而,准确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非常有必要。

  引发定性认识分歧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一方面,从刑法理论上讲,由于介绍贿赂的沟通、撮合行为是双向的,客观上既帮助行贿人,又帮助受贿人,行为人对贿赂完成充当明显的“帮助”角色,本质上也是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共犯(帮助犯),只是立法时进行了人为剥离,未将这种沟通、撮合行为按共犯处理,而是单独设立了介绍贿赂罪。正因为介绍贿赂具有这种帮助特征,导致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界限比较模糊。

  另一方面,从立法上讲,立法虽将介绍贿赂从行贿罪和受贿罪共犯中剥离出来独立定罪,但对介绍贿赂的客观表现形式没有进行具体表述。究竟沟通、撮合到哪种程度,行为人才会越过介绍贿赂罪边界进入行贿罪和受贿罪共犯领域?在缺乏具体参照标准的情况下,易出现认识分歧,进而导致实践中各地掌握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笔者在网上检索、对比了数十个介绍贿赂罪的判例,发现不同法院对基本情节相同的事实有的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有的认定为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

  一个误区

  以什么标准区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共犯,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仅以单一标准来认定,如以行贿、受贿行为是否既遂为区分标准。这种标准认为,若行贿和受贿行为既遂,则介绍贿赂行为人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若行贿和受贿未遂,则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根据《立案标准》,介绍贿赂是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可见,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是介绍贿赂罪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贿赂行为未能实现,则介绍贿赂罪就失去了成立的前提条件,此时若认定成立介绍贿赂罪,明显违背《立案标准》的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若贿赂行为未能实现,即行贿和受贿未遂,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予追究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将相比之下社会危害性更小的介绍贿赂行为人按介绍贿赂罪定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4、如遇无法支付、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如遇无法支付、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共犯之辨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搜索资料
我的下载
浏览记录
会员中心
邀请奖励
网站首页
联系客服
  • 联系客服:226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