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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1)VIP专享

提纲: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二)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许可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的初审行政确认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20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

  (三)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对下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四)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作出的其他类行政决定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对县(市、区)粮食部门与有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行政决定不服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五)县(市、区)粮食系统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县(市、区)粮食系统内部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法定途径:申请仲裁调解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等

  (三)检举县(市、区)粮食部门及其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部门干部职工违反中央⑧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吕梁市粮食局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

(二)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许可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的初审行政确认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20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

(三)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对下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2)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购销制度的处罚。

3)对违反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质检制度的处罚。

4)对未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

(四)不服县(市、区)粮食部门作出的其他类行政决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对县(市、区)粮食部门与有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行政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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