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创新举措,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发展,内涵不断丰富、作用日益凸显,并被写入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对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提出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要深刻把握“四种形态”政策策略,更好发挥“四种形态”管党治党利器作用,将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坚持系统观念,做到实事求是、精准分类施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四种形态”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充分体现对干部的严管厚爱。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四种形态”着眼系统施治、标本兼治,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在实践中需要系统把握。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违纪、违法、犯罪的内涵,结合个案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事实证据、错误性质、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纪法适用等因素,系统分析研判,平衡量纪量法,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能力,以严肃、负责、慎重的态度处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力求达到准确运用不同形态的政策策略,实现错责相当、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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