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体系化的中国探索
编纂法典是重大的立法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样一个重大决策是交给立法机关的重要任务。2024年,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正式启动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立法程序。万众期待之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于今年4月27日首次亮相,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4月30日,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意义
这将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当前,世界其他一些国家有生态法典和环境法典,但是命名为“生态环境法典”的,中国是第一家。为什么用生态环境法典命名?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法典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基于宪法的要求对这部法典进行命名,体现了这部法典要实现国家目标、承担国家任务,这也是全国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的重要体现。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后,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和世界同时起步。1973年,我国出台了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1978年,我国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入宪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
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已经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各个领域,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目前,由国家颁布的法律一共300余件,其中与生态环境立法相关的法律有30余件,占比超过1/10。此外,还有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党内法规还有十余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要全面统筹现行的大量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生态治理和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理念深刻演进的集中体现
从1979年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到现在的30余部法律,在40多年的时间跨度内,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也在发生变化。其中,非常大的一个变化是过去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就是以防止环境污染为主,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控制工业三废,控制污染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扩大到生态系统保护,还要扩大到绿色发展,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彻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全过程。目前已有的30余部法律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个变化。
过去,我国环境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污染防治类法律,属于行政法,基本是按照行政管理要求立的法律;一类是资源类法律,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普遍被认为是以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权属确认作为立法目的。这两类法律本身的内在追求是不一样的,因此,由过去的“小环境法”变成现在的“大环境法”,两者之间存在理念转变的问题。虽然之后的资源立法做了很多相关修改,增加了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保护专章,但也只是比较小的一部分。立法时间上的差异也导致很多领域出现一个要素有多个法律,或者多部法律调整一个要素的问题。
针对现行的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可以分三类情况处理:一是部分法律在法典编纂完成之后完全废止;二是对部分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把与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有关的重要规定提炼出来纳入法典中;三是根据情况变化重新制定一些法律。通过这样一种逻辑结构和编纂思路,可对我国现行环境法律进行整体重构,编纂出一部具有中国风格、国际视野的生态环境法典。
协同国际公约、国际治理规则和国内法治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几乎加入了所有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在加入和履约的过程当中是由不同部门负责的。如何把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治理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治,现在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中国在气候行动中积极承担大国责任,推进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变革。关于国际生态治理体系变革的中国方案,仍有可以改进完善之处。因此,党中央作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立法决策,不仅对于完善我国生态立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推动全球生态治理也有重要意义。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需要以系统思维、全球视野建设法治中国,充分发挥涉外法治沟通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以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态环境利益,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条件
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统一呼唤生态环境法典。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们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过程中实现中国式现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