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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VIP专享

提纲:

  (一)坚持原则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

  (三)爱岗敬业

  (四)清正廉洁

  (五)遵纪守法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因个人原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一)检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评价公司资产运行、经营效益、资产质量、经营责任合同执行、内控建设、风险防范、产权监管网络的建设及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列席公司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相关会议

  (二)阅知公司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负责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

  (五)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六)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报告

  (七)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八)完成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二)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三)完成出资人、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日常监督:主要通过阅知公司文件、检查公司财务、查阅业务资料、参加重要会议、调查研究、约谈走访等方式

  (二)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资金运作、财务状况等具体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及有关部门应向监事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业务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有关会议材料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三)监事会专题会议:监事会在实施监督过程中

  (一)工作报告:指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二)监督评价报告:指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年度履职情况、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三)专项检查报告:指监事会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形成的报告

  (四)重大事项报告:指监事会认为应当让出资人知晓的公司重大事项或情况的报告

  (一)公司和公司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经营行为等需要出资人知晓的情况

  (四)公司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专项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必须对监督检查内容保密

  (二)必须对发现的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如实上报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DFXX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DFXX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XX区政府出资的或其授权区属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监事会,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代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出资人依法对监事会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对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进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推荐,并履行相关程序;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须经出资人同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经出资人同意,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每届期满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具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爱岗敬业,勤勉履职,具有勤奋工作、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和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工作热情。

(四)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具有防腐拒变、远离诱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的自控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事会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运作的规范情况;对重大风险、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含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通过与年报审计等咨询机构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监督、评价公司资产运行、经营效益、资产质量、经营责任合同执行、内控建设、风险防范、产权监管网络的建设及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并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对公司拟向所属企业委派、推荐的监事人选提出意见。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相关会议。

(二)阅知公司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向监事会成员传达有关精神。

(四)负责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

(五)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六)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报告。

(七)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八)完成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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